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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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诉讼管辖全攻略:通过管辖打赢民事官司

来源:陈其象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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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全攻略:通过管辖打赢民事官司

作者: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00

   民事案件诉讼管辖关系重大,不仅涉及到诉讼成本支出,还涉及到地方司法保护主义问题,巧妙利用诉讼管辖规定可以事半功倍地打赢官司。金圣维权律师网www.ishenglaw.com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诉讼管辖全攻略:通过管辖打赢民事官司》,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正确运用诉讼管辖策略,轻松打赢民事官司。

【目录】

1.什么是民事诉讼管辖?
2.什么是级别管辖?
3.什么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4.什么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5.什么是高级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6.什么是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7.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
8.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如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9.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10.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11.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
12.什么是专属管辖?
13.什么是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14.什么是协议管辖?
1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6.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7.什么是合并管辖?
18.什么是移送管辖
19.什么是指定管辖?
20.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21.级别管辖异议有哪些规定?
22.什么是管辖权转移?
23.什么是管辖恒定原则?
 
附录:·【管辖法规汇总】
 
【正文】
1.什么是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诉讼管辖种类有4种:
诉讼管辖种类
(1)级别管辖
①基层法院级别管辖;②中级法院级别管辖;
③高级法院级别管辖;④最高法院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③专属(排他性)地域管;
④共同管辖;    ⑤选择地域管辖;⑥协议管辖。
(3)移送管辖
①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
②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
裁定
管辖
(4)指定管辖
①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②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案件没有管辖权;
③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依据管辖权由法律规定还是法院确定,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②依据管辖权是否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③依据诉讼关系,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2.什么是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
   A.法规依据:民事案件的管辖级别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立法、最高院司法解释及经最高院批准的各省级高院的意见办理;
   B.确定因素:①案件性质;②案件繁简程度;③案件影响大小(情节、涉及人员多少、影响范围)。
   C.省级高院的级别管辖意见:各省级高院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以上规定,对本辖区内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院批准。
  (2)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年)规定
   A.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B.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案件标的额是确定级别管辖的最为关键因素。
   ②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什么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的具体范围没有具体规定,而只是概括性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法院管辖除了依法属于上级法院管辖以外,影响不大、案件本身不复杂、法院审理难度不大的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涉外民商事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包括省级政府所在地中院、经济特区中院、计划单列市中院、最高院指定中院;高院】;只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基层法院】可以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③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各高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
  
4.什么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不含非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三种情形之一的涉外案件。
A.涉外因素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主体、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B.涉外民事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专利纠纷案件(仅限于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不含专利行政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①省级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
②大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级法院)
B.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10个:①海口;②广州;③厦门;④上海;⑤青岛;⑥天津;⑦大连;⑧武汉;⑨宁波;⑩北海
C.著作权纠纷案件主要由中级法院管辖
D.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E.诉讼标的额大、诉讼单位为省级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F.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非重大的涉外案件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
 
5.什么是高级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详见司法解释: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福建省)
 
6.什么是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为: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含高级人民法院)均无此权限。
   ②其他法院(含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7.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隶属关系确定的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有四个管辖地:即被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原告经常居住地。
   (2)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A.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B.被告就原告原则: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③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④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A.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有管辖权)法院、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B.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无管辖权的,应及时将保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
   ⑤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诉前财产措施的法院管辖。  
 
8.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如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1)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A.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法院管辖;
B.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当事人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B.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
A.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B.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①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4)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①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B.仅被告一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
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5)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
A.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B.提起非身份关系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案件  
A.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性质:共同管辖);
B.几个被告住所地在同一地区的
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7)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指诉讼法意义上的居住地:
   ①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②公民的居住地两个除外:
   A.曾经居住满1年但是起诉时已不再居住的地点;
   B.住院就医的地方。
 
9.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除了使用第8条“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以外,还适用以下特殊规则: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A.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A.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3) 夫妻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
A.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①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②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4)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A.条件
①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B.管辖
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A.条件
①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B.管辖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②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0.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则: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
(2)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
A.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B.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1.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根据密切联系原状确定的地域管辖。
(1) 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
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B.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A.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B.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运输中货物:由①被告住所地、②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③运输目的地、④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A.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只有1个地点】:①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②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B.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书的法院起诉
(4)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A.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采取联合运输
凡是与海事有关的
由海事法院管辖;
凡是与铁路运输有关的
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同时存在水运、铁路运输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未规定【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5)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A.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四个地点都有管辖权:①产品制造地;② 产品销售地;③侵权行为地;④ 被告住所地。
B.名誉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结果地的确定
①受侵权人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②通过网络形式实施名誉侵权行为的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服务器所在地及计算机终端设备等所在地法院管辖。
C.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他人作品的违反行为
①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②或者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
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注册他人已经注册的网络域名的行为:
①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院管辖;
②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6)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A.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B.由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法院管辖;
C.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海损事故的特殊地域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①由碰撞发生地法院管辖;
②由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③由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法院管辖;
④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 因共同海损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没有被告住所地管辖)
A.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及其所载货物遭遇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物质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B.共同海损诉讼是指共同海损全体收益人对共同海损构成与否及分担比例等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C.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管辖:
①由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②由共同海损理算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法院管辖;
③由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没有被告住所地管辖)
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者人员给予援助;救助活动完成后,实施救助一方有权要求被救助一方给付一定报酬【即海难救助费】:
A.由救助地法院管辖;
B.由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C.被救助船舶以外的其他救助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因共同海损纠纷、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的地域管辖,没有被告住所地。
 
12.什么是专属管辖?
   专属(排他性)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排他性)规定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
(1)国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A.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B.继承遗产纠纷专属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沿海】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②因海域污染损害提起诉讼
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采取防污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③因在我国领域、有管辖权的领域内履行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
由合同纠纷地海事法院管辖。
D. 铁路运输法院的专属管辖
②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②铁路运输侵权纠纷。
(2)涉外民事诉讼专属管辖
A.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B.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陈其象律师提示】
   专属管辖不能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3.什么是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1)共同管辖是针对法院角度而言,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某类案件都有管辖权。
  (2)选择管辖是针对当事人角度而言,是指共同管辖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单一选择管辖权)法院起诉。
  (3)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A.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B.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应当【7日内】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共同/选择管辖的确定标准:
   ①民事诉讼法“最先立案”标准;
   ②刑事诉讼法“最初受理”标准;
   ③行政诉讼法“最先收到起诉状”标准。 
 
14.什么是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
协议约定有效条件
协议约定无效
(1)要式行为要件
必须以书面形式选择管辖:
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A.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
B.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2)协议管辖的选择范围(内容)要件
  
必须在法定范围内【5个】作出确定的、唯一的选择:
A.法定范围
①被告住所地;
超出法定范围以外的约定无效
②合同签订地;
③合同履行地;
④原告住所地;
⑤标的物所在地。
B.确定性和唯一性
不明确、非唯一约定无效
C.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3)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要件
只能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案件    
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第二审案件均不得协议管辖
其他
A.“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的管辖协议有效。
约定“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
B.约定"发生纠纷后各自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的,应当认为选择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有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管辖协议效力具有独立性,其是否有效应当单独认定,不以发生纠纷的合同效力为转移。
   ②协议管辖的效力情形:
   A.不明确:选择管辖的法院不明确无效;
   B.不确定: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无效;
   C.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无效;
   D.选择法定范围以外的法院管辖无效。
   ③我国涉外诉讼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非涉外诉讼只有明示协议管辖没有【不承认】默示协议管辖:
   A.明示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协议。
   B.默示协议管辖构成条件: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推定双方均同意该法院管辖。
 
1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管辖协议地法院管辖(优先管辖)→被告住所地(恒定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情况
管辖确定
管辖地
(1)合同实际履行的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
②合同履行地
(2)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A.当事人双方有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B.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被告住所地恒定有管辖权;
   ②实际履行的合同,合同履行地管辖权;
   ③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只有合同约定有履行地且该约定履行地为当事人一方住所所在地时,合同履行地才有管辖权。
   ④合同履行地没有管辖权情形:
   A.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
   B.约定合同履行地但约定履行地不在当事人住所地的没有实际履行合同。
 
16.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合同类型
合同履行地
(1)购销合同
A.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
以约定的交货地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B.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①采用送货方式的
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采用自提方式的
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
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C.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
A.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B.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A.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B.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 补偿贸易合同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 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摘要】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且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了部分货物,虽其余货物没有依据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履行,仍应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摘要】
   A.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B.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C.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D.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E.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的复函
   【说明】该《复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已经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所取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合同纠纷管辖之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总结:
   ①合同履行地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的,则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地:
   A.如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约定履行地的: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如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住所地在约定履行地的:该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
   ③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④合同名称与合同所涉权利义务不一致的:
   A.应当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并由此确定合同履行地;
   B.如按照合同权利义务内容难以确定合同性质:则应当结合合同名称和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来判定合同性质;合同名称与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以合同名称确定合同性质和合同履行地。
 
17.什么是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为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而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诉讼合并归自己管辖和审理。
  (1)诉的主体合并【主体关联性】:
   A.必要、普通共同诉讼;
   B.第三人提出与本诉有关的诉讼请求;
   C.当事人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2)诉的客体合并【客体关联性】:
   A.因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2个以上诉、增加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
   B.本诉、反诉合并审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合并管辖是取得管辖权的有效办法。
 
18.什么是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1)移送管辖的类型:
   A.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属于地域管辖范围);
   B.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属于级别管辖的移送)。
  (2)移送管辖的条件:
   A.移送的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对案件无管辖权。
   B.受移动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进行一次:
移送法院
受移送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次移送属于判断行为、单方行为,只要其移送理由是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即为正确;
应当受理案件;
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不得再行移送;只能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次及其以后的移送管辖均为错误。
  (4)移送管辖不得违反管辖恒定原则进行移送;
  (5)移送管辖不得“有权”移送: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法院。
【陈其象律师提示】
   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判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19.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1)移送管辖的法定情形:
A.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法律原因/事实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B.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案件没有管辖权
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积极、消极】争议:
①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有关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作出判决;
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移送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自己提审。
②协商解决不了的
 
【应当逐级】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a.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b.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c.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在收到下级法院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A.应书面通知报送的法院和被指定的法院。
    B.报送的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定。
 
20.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A.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原告、被告;应当是被告】;
   B.原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对象):必须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
  (4)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应当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A.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管辖【应送达双方当事人】;
   B.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发现错误的,判决正确,不再变动;管辖权和判决均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移送再审】。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为:
   A.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B.由当事人提出;
   C.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采取裁定方式处理;裁定可以上诉,裁定生效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③法院作出裁判前,当事人又表示接受诉讼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异议,不得再提出异议。
 
21.级别管辖异议有哪些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级别管辖异议作出以下规定:
  (1)级别管辖异议的提出:
A.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受诉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B.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C.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受诉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D.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管辖权裁定的上诉:
A.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B.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只有被告才能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②级别管辖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
 
22.什么是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管辖权由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
类型
内容
(1)管辖权向上转移
A.上级法院提审(上级法院单方决定转移)
①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自己审理;
②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B.下级法院请求移送管辖(双方行为)
①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②须经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才转移。
(2)管辖权向下【下放性】转移
上级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存在立法缺陷】:
A.上级法院单方决定转移。
B.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该下级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法院审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23.什么是管辖恒定原则?
   级别/地域管辖恒定原则:确定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按照起诉时标准确定。
   1、案件受理后管辖恒定:案件受理后,不因确定管辖权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管辖权。
   A.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B.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2、二审和重审管辖恒定:
   A.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
   B.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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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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