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象律师

陈其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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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股权收购全攻略

来源:陈其象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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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其象律师    文章来源:金圣律师网    点击数:580    更新时间:2010-1-19
股权收购律师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股权是现代社会流动的财富!股权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法律载体,股权收购成为资本运作的最基本模式。与资产收购相比,股权收购操作方式简单,交易成本较低。股权收购和债务重组相结合,还可以有效降低现金交易成本。但股权收购潜在风险巨大,需要专业股权律师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并设计股权收购方案,进行规范操作和法律把关;必要时还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查清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股权收购全攻略》,帮助当事人顺利进行股权交易,降低法律风险。

【目录】
1.什么是股权?
2.什么是股权转让?
3.什么是股权内部转让?
4.什么是股权外部转让?
5.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
6.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7.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是否一定有效?
8.什么是股权转协议?
9.股权转让后,公司内部需要办理哪些变更登记手续?
10.股权转让后,需要办理哪些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哪些特殊规定?
12.不足额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正文】
1.什么是股权?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股东权利)简称“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即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及从公司生产经营成果中获得收益等权利)。
  (1)股权特征:
   A.股权时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
   B.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权;
   C.股权内容包括获取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2)股权性质:通说为股权社员权说。
  (3)股权内容=自益权+共益权。
   A.自益权是指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权/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等);
   B.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质询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提示】股权=①资产收益权【股东分红权】+②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股东表决权】+③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股东知情权等其他权利。
   ①股东分红权:
   A.股东按照实缴【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B.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②股东表决权:
   A.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非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B.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A.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非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B.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④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A.经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B.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股东有出资义务,股东因出资而取得股权:
   A.股东出资义务体现为股东的出资比例;
   B.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非实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②没有特别约定时,股东权利采取“资本一致原则”,股东权利与出资比例一致:
   A.股东表决权比例/股东优先购买权比例=出资比例/(股权转让时)出资比例;
   B.股东分红比例/股东优先认购权比例=实缴资本比例。
   ③有特别约定时,股东权利采取“与资本不一致原则”,股东权利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A.股东表决权比例/股东优先购买权比例=公司章程约定比例;
   B.股东分红比例/股东优先认购权比例=全体股东约定比例
   ④因此,股东在公司章程中除了需要约定出资额/出资比例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约定表决权比例/分红比例等其他股东权利。
 
2.什么是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所持有的全部/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第三者的法律行为。
  (1)股权转让法律特征:
   A.股权转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兼具有债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
   B.股权转让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C.股权转让时一种要式行为。
  (2)股权转让原则:以自由为原则/以必要的合理限制为补充。
   A.股权转让自由原则: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是公司制度的灵魂;
   B.股权概括性转让原则:股权一旦转让,则属于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概由受让人继受;
   C.股权转让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部分/全部转让股权、内部/外部转让股权:
   A.内部转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转让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的行为;
   B.外部转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转让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而不转让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行为。
  (4)股权转让的主体是公司股东之间/公司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A.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是享有股权的公司股东;
   B.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是公司股东/公司股东以外第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5)股权转让法律后果:
   A.出让股权的股东丧失一部分股权;
   B.出让股权的股东丧失全部股权,以致丧失股东身份:即使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也不意味着出让股权的股东资格就能自动恢复;
   C.股权受让人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其股权份额增加。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
  A.股权具有可转让性;
  B.股权交易的最大好处是可以降低收购成本,减少因资产过户所应缴纳的契税等。
  ②公司本身可以是公司资产出让方主体/不是股权出让方主体:
  A.公司作为股权出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主体不适格;
  B.如果没有得到股东追认,公司作为股权出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③股权权能不能部分转让:
  A.抽象形态的股权权能(股东共益权与自益权)源于股东资格并依附于股东身份,不具有可转让性;
  B.具体化的股利分配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非股权权能)具有可转让性;
  C.表决权是股东最本质权利之一,与股东的所有权永不分离而不具有可转让性。
 
3.什么是股权内部转让?
   股权内部转让(内部转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法律行为。
  (1)股权内部转让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
  (2)《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A.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股权转让自由原则;
   B.除了受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条件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不受任何限制。
  (3)股权内部转让以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股权转让完成标志。
【陈其象律师提示】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股权内部转让)关键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限制条件,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4.什么是股权外部转让?
   股权外部转让(外部转让股权/股权对外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股权外部转让采取“限制转让原则”:
  (1)首先,股权外部转让受公司章程规定条件限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限制规定的,股权外部转让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条件;
  (2)其次,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股权外部转让受《公司法》第72条关于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条件限制:
   A.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B.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视为同意;
   C.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股权外部转让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视为同意)转让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为完成标志。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股权外部转让条件依次为:
   A.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限制条件(优先)→
   B.《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权转让法定条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改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全部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其他股东视为同意股权外部转让情形:
   A.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B.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5.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部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前提条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没有另外规定。
  (2)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期限条件:外部转让股权时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
  (4)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A.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B.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优先购买权:
   A.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包括第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
   A.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相当于承诺;
   B.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而非承诺。
  
6.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股权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有以下三种救济途径:
  (1)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A.以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恶意串通”为前提条件;
   B.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股东可以基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的规定,主张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法院撤销未经其同意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继续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结合所转让股权占全部股权比例/受让人是否善意以及是否交付股金/股权转让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异议股东是否有购买转让股权的明确意思表示等进行认定。
  (3)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股东及受让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异议股东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具体损失数额)。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股东,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主张合法权益;
   ②异议股东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A.必须明确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转让股权;
   B.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7.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是否一定有效?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
   A.应确认该公司章程条款无效,对股东没有法律约束力;
   B.股东不因违反该限制性条款而使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无效,股权转让不因违反该限制性规定而无效;
  (3)公司章程禁止股权转让:
   A.违反了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
   B.股权转让不因违反禁止股权转让条件而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只有依法制定(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公司章程才能产生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
   ②公司章程限制性条款造成禁止股权转让后果的无效。
 
8.什么是股权转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交易当事人(股权出让方/股权转让方)以转让股权为目的,由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并取得股权的协议。
  (1)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②公司简况、股权结构、以及股权出让方履行告知义务披露信息等描述;
③股权转让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以及价款支付方式等约定;
④股权转让交割期限及方式(手续)、股权受让方取得股东身份的时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以及交接手续等约定;
⑤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承担,股权收购的基准日等约定;
⑥股权转让权利义务、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税款支付等约定;
⑦目标公司的交接程序、过渡期的工作安排等衔接条款;
⑧违约责任约定;
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如收购方和转让方应当对股权转让已经获得各自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批准作出确认;
⑩协议订立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签章,等等。
  (2)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股权交付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发生转移的法律后果:
   A.股权出让方丧失公司股东身份/减持股权份额;
   B.股权受让方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增加持有股权份额。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签订时成立并生效。
   ②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表现形式:
   A.股权权属变更:变更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其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
   B.股权权能移转:股东对公司的共益权(参与公司管理权利)和自益权(分配公司盈利的权利)发生转移【其价值在于股东投资财产利益/其它权益的实际行使】。
   ③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由专业股权律师负责起草和审核,内容越详尽越好。
 
9.股权转让后,公司内部需要办理哪些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内部变更登记手续是股权转让的附随义务,主要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证明书/修改股东名册等。
  (1)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簿册(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

  (2)变更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提示】出资证明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是投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法律凭证(应当载明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3)修改股东名册:公司应当相应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受让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依据。
   ②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不具有确权性质,仅具有宣示/证明作用(确定力/推定力)。
   ③股权受让股东资格争议的:
   A.应当以公司新章程记载为准;
   B.公司新章程未作记载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均是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文件;
   C.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两者不一致时,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
   ④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未作记载的股东,并不必然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不能仅以未记载为由而对抗真正权利人否认其股东资格。
 
10.股权转让后,需要办理哪些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主要是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备案。
  (1)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性质:
   A.股权工商登记不具有确权性质,而仅具有宣示/证明作用(确定力/推定力)。
   B.股东身份并不以工商登记为有效要件,未经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2)股权工商登记证明意义:
   A.公司设立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名称或者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第三人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
   B.受让取得股权变动登记是已经成立的公司的一项法定附随义务,不能认定未经工商登记就不具有股东资格。
【陈其象律师提示】
   股权受让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依次为:
   ①股权转让协议→
   ②公司内部变更登记(采取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
   ③工商股权变更登记(采取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
 
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哪些特殊规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A.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进行;
   B.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完成转让,不能由当事人进行协议转让;
   C.如果通过公告,仅产生一名受让方,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D.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2)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和遵守其他特殊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企业国有企业股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属于股权转让的特殊领域,必须符合特殊规定,股权收购方务必注意!
 
12.不足额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就不足额股权(瑕疵股权)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1)公司法并没有规定禁止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不足额股权:股东出资不实不影响不足额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2)不足额股权转让后出资填补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为单独责任:
   A.不足额股权的受让方是善意的,由出让方单独承担出资填补责任;
   B.不足额股权的受让方是恶意的,应当由受让方承担出资填补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足额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①股东东出资不实不能成为股权受让方拒付转让款的抗辩理由;
   ②股权受让方可以依据股权出资不实受欺诈的可撤销事由行使撤销权。
 
文章录入:陈其象    责任编辑:陈其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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