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象律师

陈其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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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宁德

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诉讼管辖全攻略:通过管辖打赢民事官司

来源:陈其象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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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00

   民事案件诉讼管辖关系重大,不仅涉及到诉讼成本支出,还涉及到地方司法保护主义问题,巧妙利用诉讼管辖规定可以事半功倍地打赢官司。金圣维权律师网www.ishenglaw.com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诉讼管辖全攻略:通过管辖打赢民事官司》,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正确运用诉讼管辖策略,轻松打赢民事官司。

【目录】

1.什么是民事诉讼管辖?
2.什么是级别管辖?
3.什么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4.什么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5.什么是高级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6.什么是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7.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
8.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如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9.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10.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11.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
12.什么是专属管辖?
13.什么是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14.什么是协议管辖?
1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6.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7.什么是合并管辖?
18.什么是移送管辖
19.什么是指定管辖?
20.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21.级别管辖异议有哪些规定?
22.什么是管辖权转移?
23.什么是管辖恒定原则?
 
附录:·【管辖法规汇总】
 
【正文】
1.什么是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诉讼管辖种类有4种:
诉讼管辖种类
(1)级别管辖
①基层法院级别管辖;②中级法院级别管辖;
③高级法院级别管辖;④最高法院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③专属(排他性)地域管;
④共同管辖;    ⑤选择地域管辖;⑥协议管辖。
(3)移送管辖
①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
②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
裁定
管辖
(4)指定管辖
①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②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案件没有管辖权;
③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依据管辖权由法律规定还是法院确定,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②依据管辖权是否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③依据诉讼关系,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2.什么是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
   A.法规依据:民事案件的管辖级别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立法、最高院司法解释及经最高院批准的各省级高院的意见办理;
   B.确定因素:①案件性质;②案件繁简程度;③案件影响大小(情节、涉及人员多少、影响范围)。
   C.省级高院的级别管辖意见:各省级高院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以上规定,对本辖区内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院批准。
  (2)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年)规定
   A.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B.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案件标的额是确定级别管辖的最为关键因素。
   ②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什么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的具体范围没有具体规定,而只是概括性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法院管辖除了依法属于上级法院管辖以外,影响不大、案件本身不复杂、法院审理难度不大的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涉外民商事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包括省级政府所在地中院、经济特区中院、计划单列市中院、最高院指定中院;高院】;只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基层法院】可以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③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各高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
  
4.什么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不含非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三种情形之一的涉外案件。
A.涉外因素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主体、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B.涉外民事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专利纠纷案件(仅限于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不含专利行政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①省级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
②大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级法院)
B.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10个:①海口;②广州;③厦门;④上海;⑤青岛;⑥天津;⑦大连;⑧武汉;⑨宁波;⑩北海
C.著作权纠纷案件主要由中级法院管辖
D.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E.诉讼标的额大、诉讼单位为省级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F.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非重大的涉外案件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
 
5.什么是高级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详见司法解释: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福建省)
 
6.什么是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为: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含高级人民法院)均无此权限。
   ②其他法院(含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7.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隶属关系确定的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有四个管辖地:即被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原告经常居住地。
   (2)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A.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B.被告就原告原则: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③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④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A.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有管辖权)法院、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B.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无管辖权的,应及时将保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
   ⑤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诉前财产措施的法院管辖。  
 
8.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如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1)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A.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法院管辖;
B.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当事人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B.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
A.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B.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①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4)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①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B.仅被告一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
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5)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
A.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B.提起非身份关系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由陈其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其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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