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象律师

陈其象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宁德

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金牌辩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陈其象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6
人浏览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1.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本罪属于情节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2.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体?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以及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
 
3.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仅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个人信息范围。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个人信息,特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②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象范围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③其他公民个人或者单位以骗取手段非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4.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实施了窃取或者其他方法(收买、诈骗、贿赂等方式)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情节严重。
【陈其象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  
 
5.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陈其象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6.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观方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陈其象律师提示】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7.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定罪量刑?
   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
    A.对单位判处罚金;
    B.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竞合:
   ①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性质上归入情节严重):应当择一重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②没有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只能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注】本条后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
  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近年来,无论是行使社会管理职权的政府部门或者被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还是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就会随之出现。近年来,随着网络和电信业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一些组织或者个人,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牟利或者泄露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如个人在办理购房、购车、住院手续之后,相关信息就被相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卖给房屋中介、保险公司、母婴用品企业、广告公司等。在网络上出售全国股民资料(姓名、联系电话)、商务人士信息、房主信息、车主名录(包括车主姓名、联系电话、车型、车牌号码、家庭住址、发动机号和邮编等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等资料,上网点击随处可见。某“股民名单网”网站介绍写着:“专业提供2007年最新中国股民名单,名单系从证券公司内部获取的高度保密文件。”点击进入其中的“上海股民名单”,页面显示30万条股民名单的报价为人民币1500元。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专门收买、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或专门机构,一条信息费用根据来源渠道、用途不同,价格从几角钱到几元钱不等。信息泄露交易呈现专业化、行业化特点。
  公民个人信息的广为泄露,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这不仅提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而且还涉及到目前引起国内和国外刑事立法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即刑法应当如何保护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进而运用刑罚控制和打击利用公民身份信息进行的犯罪。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和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网上证券交易的普及,如果公民个人信息大量非法泄露,将会使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洗钱、盗窃、腐败等犯罪更加容易。因此,它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也威胁到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公民个人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
  (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其中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负有公共管理职能,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肩负着为社会和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在这些机关或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很容易的接触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本款所说的“金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或金融部门。一般是指各种银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还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机构、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组织等其他金融机构。这里的“电信”,是指电信部门和电信营业机构。“交通”,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等运输部门,如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等部门。“教育”,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医疗”,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如各级各类医院、保健院、卫生院、门诊部、急救中心等诊疗机构。
  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将该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考虑到本条主要是对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利用某种程度的“公权力”采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或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应负的刑事责任,这些保密义务在刑事诉讼法、邮政法、律师法、居民身份证法、反洗钱法、劳动争议仲裁法、行政许可法、公证法、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法、保险法、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都已作规定,不宜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范围扩大到没有利用“公权力”采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因此,这个意见没有采纳。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应当注意的是,这个信息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也就是说利用“公权力”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信息。如购买飞机票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时,必须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不应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而予以提供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3.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本罪主要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破坏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的犯罪。因此一般来讲,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熏一般是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之所以越来越猖獗,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有一个庞大的需求市场。一些公司、个人出于谋利等目的,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修正案(七)在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鉴于单位在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问题也比较严重,修正案(七)在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本款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双重处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的具体数额法律未作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照第一款或第二款自然人的犯罪处罚,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内容由陈其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其象律师咨询。
陈其象律师
陈其象律师
帮助过 21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宁德市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1#80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其象
  • 执业律所: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福建-宁德
  • 地  址:
    宁德市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