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象律师

陈其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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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宁德

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金牌辩护:非法经营罪

来源:陈其象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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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非法经营罪是从原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规定在现行《刑法》第225条,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有“口袋罪”嫌疑。随着《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信用卡套现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行为。
   金圣维权律师网www.ishenglaw.com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金牌辩护:非法经营罪》,目的在于帮助大家认识非法经营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以及信用卡套现行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非法经营罪,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当事人提供金牌刑事辩护。

【目录】
1.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2.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客体?
3.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对象?
4.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客观方面?
5.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行为”包括哪些哪些行为?
6.哪些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7.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主体?
8.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主观方面?
9.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追诉立案标准?
10.什么是信用卡套现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11.非法经营罪如何量刑处罚?
12.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正文】
1.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非法经营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
   ②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
 
2.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客体?
   非法经营罪犯罪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市场管理秩序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由国家管理市场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正常的市场运行状态,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市场交易秩序。
【陈其象律师提示】
   非法经营罪犯罪客体范围的唯一判断标准,是该经营行为是否为法律(“国家规定”)所禁止。
 
3.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对象?
   非法经营罪犯罪对象包括以下内容:
  (1)专营、专卖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关机构进行经营、买卖的物品;
  (2)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
  (3)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A.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颁发的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证明文件;
   B.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产品时必须附带的由原产地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C.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某些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为限)。
【陈其象律师提示】
   非法经营罪犯罪对象是违法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4.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客观方面?
   非法经营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前提条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行为条件),情节严重(情节条件)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
 《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A.非法经营罪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关于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其他关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的总称;
   B.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数额为依据,综合考虑其他情节认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是区别正当经营行为与违法经营行为的主要标志;
   ②情节严重是违法经营行为(行政处罚)与非法经营罪(刑事责任)的区分标准。
 
5.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行为”包括哪些哪些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行为;
  (4)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提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已经被《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行为。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A.该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国家规定);
   B.该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或者流通领域;
   C.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三类行为:
   A.违反国家专营、专卖、限制买卖行为;
   B.非法买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C.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②传销行为已经《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再作为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哪些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行为
法规依据
(1)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非法出版行为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
(5)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金融机构违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
《商业银行法》
(7)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
1991.6.29《烟草专卖法》
(8)我国实行食盐专营制度
1996.5.27《食盐专营办法》
(9)我国实行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制度
1988.9.28《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10)国家对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四种钢材实行专营
1988.11.11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
(11)国家对药品经营实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药品管理法》
 
(12)国家对种子实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
《种子管理条例》
 
(13)经营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
(14)对兽药实行兽药经营许可证制度
《兽药管理条例》
(15)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和定点经营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非法经营行为以“国家规定”为法律依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六合彩”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7.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主体?
   非法经营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陈其象律师提示】
   单位可以成立非法经营罪。
 
8.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主观方面?
   非法经营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会扰乱市场秩序,却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陈其象律师提示】
   非法经营罪非目的犯,构成非法经营罪无须具备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只需具备非法经营的故意即可。
 
9.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犯罪追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225条):
 (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A.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B.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C.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A.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C.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A.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B.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C.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A.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B.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标准(追诉标准):
   ①经营数额标准:个人5万元/单位50万元以上;
   ②违法所得标准:个人1万元/单位10万元以上。
 
10.什么是信用卡套现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用户最高56天“免息消费”期规定,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使用银行贷款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支付利息)的行为。
  (1)信用卡套现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非法提现对发卡银行造成巨大伤害。
  (2)信用卡套现的本质特征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
  (3)信用卡套现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套现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A.套现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B.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
   C.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信用卡套现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非法方式支取信用卡额度内现金的行为。
   ②信用卡套现最大诱惑力在于持卡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规避了银行高额的取现费用,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的个人贷款。
   A.信用卡翻倍套现是指部分银行信用卡同时有一个分期付款消费额度和一个信用卡内可用额度,信用卡持卡人先分期付款一次将分期额度用完,然后直接一次性刷卡一次将信用卡额度内可用额度消费完,就可以消费“分期额度+信用卡额度内可用额度”全部金额,从而实现信用卡翻倍套现。
   B.信用卡空卡套现是指在信用卡内信用额度用完的情况下,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的分期额度支付费用进行信用卡空卡购物,再将购买的商品打折卖给商家,实现信用卡空卡套现。
   ③信用卡套现行实践中还包括信用卡翻倍套现、信用卡空卡套现:
 
11.非法经营罪如何量刑处罚?
  (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
   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
   A.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B.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其象律师提示】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
   ①对单位判处罚金;
   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12.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必须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标准认定:
  (1)《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
   A.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B.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标准(追诉标准):
   A.经营数额标准:个人5万元/单位50万元以上;
   B.违法所得标准:个人1万元/单位10万元以上。
   ②最高院目前对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行为尚未颁布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认定。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注】本项后已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5日)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注】本新增项已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注】本项已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5日)改为第四项。】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八、刑法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0年8月9日闽高法[2000]148号)
    九、刑法第363条规定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以及经营非法出版物依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数额(数量)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规定的最低数额(数量)为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会》
    二十八、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除非法经营电信、外汇、证券、期货、保险或出版物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情节标准如下:
   (一)“情节严重”,是指个人或单位进行非法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非法经营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非法经营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3.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为情节严重。
    ①多次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
    ②利用职权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影响极坏的;
    ③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的;
    ④非法经营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
   (二)“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个人或单位进行非法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获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3.个人或者单位的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
出版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电影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禁止传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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