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象律师

陈其象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宁德

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金牌辩护:窝藏、包庇罪

来源:陈其象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6
人浏览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目录】
1.什么是窝藏罪?
2.什么是包庇罪?
3.什么是窝藏、包庇罪犯罪客体?
4.什么是窝藏、包庇罪犯罪对象?
5.什么是窝藏、包庇罪犯罪客观方面?
6.什么是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
7.什么是窝藏、包庇罪犯罪主观方面?
8.窝藏、包庇罪如何量刑处罚?
 
【正文】
1.什么是窝藏罪?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1)直接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蔽处所的行为;
  (2)通过资助犯罪的人财物的方式间接窝藏犯罪的人;
  (3)为犯罪的人提示逃匿方向、路线等帮助使之逃避搜捕、潜往他处隐藏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或者用指使和资助财物等方法帮助犯罪分子逃往他处隐藏。
   ②窝藏的时间长短对窝藏罪的成立无妨碍,但对具体窝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有一定影响;如果妨碍时间非常短,可以认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什么是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包庇罪仅限于作假证明这一种行为方式:
  (1)作假证明、为犯罪分子毁灭、隐藏证据。
  (2)隐藏、毁灭物证、书证;
  (3)制造虚伪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供述;
  (4)指使、收买、威胁鉴定人作虚伪的鉴定结论;
  (5)伪造犯罪现场;
  (6)剪辑、加工视听资料。
【陈其象律师提示】
   包庇罪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应以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
 
3.什么是窝藏、包庇罪犯罪客体?
   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
  (1)窝藏、包庇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活动;
  (2)窝藏、包庇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陈其象律师提示】
   窝藏、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
   ①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的正常进行;
   ②司法机关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
 
4.什么是窝藏、包庇罪犯罪对象?
    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的人,包括犯罪后尚未抓获的犯罪人,以及被逮捕、关押后脱逃的未决犯和已决犯。
   (1)根据案件事实,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确系犯罪分子,如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视其情节,已构成犯罪的,可根据窝藏罪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2)窝藏、包庇被判处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可以成立窝藏、包庇罪。
   (3)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以下人:
    A.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分子;
    B.虽经判决但不应执行刑罚的人(免予刑事处罚、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被赦免、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未犯新罪的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对于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一般不构成窝藏、包庇罪;但若窝藏、包庇的是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应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62条)。
 
5.什么是窝藏、包庇罪犯罪客观方面?
   窝藏、包庇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的;
  (2)为犯罪分子提供财物的;
  (3)以其他方式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
  (4)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窝藏、包庇罪属于行为犯。
    ②知情不举不构成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除外)。
 
6.什么是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
    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相互窝藏、包庇行为不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
   (3)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的共犯。
【陈其象律师提示】
    犯罪人的亲属窝藏、包庇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7.什么是窝藏、包庇罪犯罪主观方面?
   窝藏、包庇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1)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
  (2)具有使对方逃避刑罚处罚的意图。
【陈其象律师提示】
    窝藏、包庇罪犯罪主观方面排除事先通谋的故意,事前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
    ①事先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
    ②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
 
8.窝藏、包庇罪如何量刑处罚?
  (1)犯窝藏、包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陈其象律师提示】
    何谓“情节严重”目前没有具体解释。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1985年12月2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沪高法办字第181号《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室,答复如下: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如,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与行为人进行策划,行为人分工承担窝藏,或者答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等等。因此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前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报告((85)沪高法办字第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窝藏、包庇罪第三款“犯前两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中的“事前通谋”,适用何种情况,是否都要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理解不一。一种意见认为,
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犯罪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窝藏、包庇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也得遵循这一原则。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中的“事前通谋”,虽与共谋如何实施犯罪有所不同,但也必须具备事前知道并赞同作案人要去实施犯罪,事后又予以窝藏、包庇的情节,才可以“事前通谋”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是按共同犯罪论处的特别条款,只要事前知道作案人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就可以作为“事前通谋”论处。
  以上意见,哪种理解是正确的,请予解释。
                        1985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1986年1月15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7日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
总则规定共犯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如,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与行为人进行策划,行为人分工承担窝藏或答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等等。因此,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此复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17)
    二、关于拐卖妇女、儿童  (五)“明知是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在其实施犯罪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以窝藏、包庇罪立案侦查。”
以上内容由陈其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其象律师咨询。
陈其象律师
陈其象律师
帮助过 21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宁德市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1#80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其象
  • 执业律所: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福建-宁德
  • 地  址:
    宁德市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