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陈其象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6
人浏览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目录】
1.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客观方面?
3.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体?
4.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观方面?
5.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处罚?
【正文】
1.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必须是“非法”,即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A.主体合法,行为非法;
B.主体非法。
(2)行为表现方式:
A.吸收公众存款;
B.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贷秩序;
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对象是公众(单位和个人)存款;
③非法吸收特定人的存款不构成本罪。
2.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客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A.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主体向公众吸收公众存款;
B.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主体,采取非法的行为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都是付本还息)的活动。
【陈其象律师提示】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都属于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主体向公众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1)自然人主体;
(2)单位主体:
A.非金融单位;
B.无权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陈其象律师提示】
经中国人行批准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只能出于其他目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主体如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成立集资诈骗罪。
5.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A.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B.30户以上的;
C.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D.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A.数额在100元以上的;
B.150以上的。
C.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D.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8条增加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两个追诉标准。
【陈其象律师提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处罚?
(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在100元以上、150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并处或者单处2-20万元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A.处3-10年有期徒刑;
B.并处5-50万元罚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①对单位判处罚金,
②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规定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相关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行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货币,走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的定罪处刑标准以及相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关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行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货币,走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的定罪处刑标准以及相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关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会》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50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三)该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户以上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期后未能归还达3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众多人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以上内容由陈其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其象律师咨询。
陈其象律师
帮助过 215人好评:0
宁德市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