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象律师

陈其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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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宁德

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金牌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来源:陈其象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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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目录】
1.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
3.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4.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
5.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何量刑处罚?

【正文】
1.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赃物(犯)罪:
   A.《刑法》第312条原罪名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B.《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修正更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②本罪上游犯罪扩大到除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
   ③本罪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正常活动和秩序:
   A.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
   B.妨害了司法机关为证实、揭露犯罪而调取证据的正常活动。
 
2.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赃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是赃物。
   只要是由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得即可成立赃物,不一定非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非要受到刑事处罚。
  (1)赃物必须是犯罪所得之物;
  (2)赃物必须是他人犯罪所得之物,自己犯罪取得的财物不能成为本罪之赃物;
  (3)赃物以现实财物为限:
   A.可以是动产、不动产等;
   B.通说认为违禁物品可以成为赃物;
   C.财产上的利益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对象。
  (4)经过加工的赃物其赃物性质不变。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用于犯罪的物品不能视为赃物;
   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的违法所得,应视为赃物;
   ③其他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得之物不能视为之物。
 
3.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1)窝藏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
   A.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
   B.寄存、加工、收受赃物的行为。
  (2)转移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应达到足以妨碍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为限。
  (3)收购是指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是为出卖而收购(动机是非法牟利)。
  (4)代为销售是指替犯罪分子转让赃物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A.掩饰是指行为人主动设法掩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B.隐瞒是指司法机关调查有关财产及其性质和来源时,行为人尽管知情却有意掩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调取证据的正常活动。
   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行为(即买赃自用,其动机是贪图便宜):
   A.数量不大,情节轻微的,如偶尔或者少量买赃自用,不能认定为犯罪;
   B.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以销赃罪论处”)。
 
4.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本犯行为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不能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
   ②单位不能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
 
5.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根据《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第19条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明知包括确知、可能知道;
   ②明知的形成时间均是在本犯既遂之后。
 
6.本罪如何量刑处罚?
  (1)犯本罪的: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
   A.处3-7年有期徒刑;
   B.并处罚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②赃物犯罪不以前行为完全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③赃物犯罪没有数额要求。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注】修改后的本款已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5]2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4]47号《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窝赃、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1995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
  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
《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
五、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商检会[2003]4号)
    七、关于窝藏、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依照
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八、如何认定窝赃、销赃罪?
   窝赃、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
   (一)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二)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既包括把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行为。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应按销赃罪定罪处罚。
   (三)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
  十、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这类犯罪有些是由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刑法对这类犯罪的惩治。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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