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侵占罪
来源:陈其象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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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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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正文】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1. 侵占罪犯罪客体是他人(个人和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侵占罪最重要的是侵犯了他人财物的处分权。
2. 侵占罪犯罪对象是: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2)他人的遗忘物(不包括遗失物)、埋藏物(不包括漂流物)。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侵占遗失物、漂流物等其他财物,不成立侵占罪。
②不动产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3.侵占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又拒不退还:
A.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包括基于委托关系、租赁关系、无因管理、借用关系(区别于借贷关系)、担保关系产生的代管关系;
B.拒不退还:即拒绝予以退还。
(2)行为人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3)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侵占行为是指合法持有、非法占有(非法处分、非法转移所有权);
②侵占罪以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为成立要件。
4.侵占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单位委托管理的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5.侵占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6.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他人告诉前是否给所有人已经造成财产损失结果为标准:
(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遗忘物、埋藏物;
(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行为了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构成侵犯;
(5)行为人被要求退还而拒不退还,或者被要求交出而拒不交出。
7.侵占罪量刑处罚:
(1)犯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侵占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侵占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目前刑法和司法解释没用规定。
【法条链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00年8月9日闽高法[2000]148号)
四、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财物罪,数额标准确定为:
侵占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侵占财物价值五万元的属“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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