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寻衅滋事罪
来源:陈其象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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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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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当中争议颇大,集中体现在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随意”,以及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关系,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抢夺罪的区别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刑罚轻重的适用,关系重大。但寻衅滋事罪由于缺乏司法解释标准,辩护难度大。
【正文】
寻衅滋事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名,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犯罪客体:复杂客体。
1.公共秩序;
2.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1)随意殴打他人:
A.主观动机是否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斗威争霸或者发泄不满,寻求刺激,或者以打架为乐,把自己的一种不健康的心理满足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
B.行为是否“即时起意”、“一时兴起”;
C.行为人是否经常性地殴打他人,即一贯性的、经常性的行为;
D.行为是否事出有因。
(2)随意殴打他人,必须情节恶劣才成立本罪。
【提示】目前对情节恶劣尚无司法解释。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提示】目前对情节恶劣尚无司法解释。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提示】目前对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1.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五、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1、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行为之一;
2、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
A.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具有流氓动机;
B.故意伤害罪没有此动机和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
A.寻衅滋事罪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是“寻衅”(以某种不成立的理由为借口殴打他人);
B.故意伤害罪无此随意性。
3.犯罪客体不同:
A.寻衅滋事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共秩序,也侵犯他人身体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
B.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
七、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处罚:
1.犯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构成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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