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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来源:强峰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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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用工程序等出现了诸多争议,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工不同酬等违规用工现象频繁发生在劳务派遣工身上,导致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权利受到很大剥夺,导致劳务派遣纠纷增多的情况。全国人大针对此类问题,修改了部分《劳动合同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和完善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条件,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必须经过劳动部门许可审批。并应当在1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否则将不能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员工必须与相同或相近岗位同工同酬。

3、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明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法律定义。

4、劳务派遣人员比例必须按照劳动部门规定符合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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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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