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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获赔双倍工资

来源:赵常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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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获赔双倍工资

 

200811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加,《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的非常严格,那么,是不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能拿到双倍工资呢?
   
案例:某公司经营服装业务,因公司业务量扩大,于20086月通过招聘会将张某招聘到公司,经过几天的业务培训,公司将张某分配到某商场专柜作导购,试用期为一个月,基本工资1000元,再加上业务提成,试用期过后基本工资为1300元。刚开始张某上班还很负责,两个月以后就逐渐松散,服务态度蛮横,上下班不盘点,还有迟到早退现象,因此公司一直没有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公司接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出庭通知书,张某将公司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四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由于张某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日常表现较差,因此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做出选择:一、尽快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二、如果不尽快解除劳动关系,就要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就将面临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另外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张某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案例:孙某到某商贸公司应聘,按照公司规定有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孙某没有经验,加上工作不细心,让公司十分不满意,还不到一个月就让她走人。孙某在别人的鼓动下与公司协商索要双倍工资。然而,她的请求被公司拒绝。公司明确告知其不符合招聘条件,辞退她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孙某一口咬定,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违约在先,就该赔偿,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在实践中,劳动者误认为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就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要想获得双倍工资首先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未签定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因此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其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2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且从劳动者进入该单位满1个月后开始计算。本案中,孙某进入公司还不到一个月,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无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有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有些误解,认为只要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为了得到双倍的工资的赔偿,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才承担支付每月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劳动者不仅无权获得双倍的工资,而且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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