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发律师

陈宝发

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赣州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从两起交通事故案件谈农民工权益保障

来源:陈宝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31
人浏览
从两起交通事故案件谈农民工权益保障
□陈宝发
   (案例一)
    陈某,男,34岁,从1990年起一直在福建永安、龙岩等地务工,2007年2月10日,在回江西瑞金老家过春节的时候,因其妻子会晕车,加上搭乘汽车要转好几次车,为了方便,陈某决定从离家300公里远的永安市用摩托车载着妻子回家过年,春节后,因其妻子要在家里照顾3个年幼的孩子,没有马上跟他回永安,他姨丈年仅20岁的儿子搭乘他的摩托车一起回福建打工,当日中午12时许,当陈某驾驶的摩托车载着刘某行至福建连城朋口一转弯路段并准备超车时,与迎面而来的两辆汽车相碰刮,陈某当场被撞死,刘某经抢救,于当天晚上死亡,陈某生前有三个小孩,最大的13岁,最小的5岁,一个年近七旬的父亲,另外,其妻子罗某在陈某去世时有7个月的身孕。2007年4月中旬,福建省连城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与其相碰刮的两台汽车共负次要责任,刘某没有责任”。
    案件的处理结果:
    2007年4月,罗某针对福建省连城县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向福建龙岩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一个月后,龙岩交警支队就作出了维持原事故认定的复核认定书。因陈某系农村户籍,而我们国家对于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后的赔偿标准存在很大的差别,罗某一家要想获得更多的赔偿,除非能拿出依据证实陈某在福建永安居住一年以上,且工作和生活均在城镇的证据。于是,罗某以及罗某三个未成年的小孩以及陈某的父亲,以陈某一直在福建永安打工,应当按城镇标准赔偿为由,将两台肇事车辆的司机及车主告上了法庭,在审理中,陈某的亲属申请相关部门补办了暂住证明等证据。该案历经一年多时间,经过了两次开庭审理,但至今仍未下达一审判决。
 
    (案例二)
    蒋某,女,26岁,江西南康人,2007年7月20日,蒋某骑自行车途径赣州市章贡区水南新村一交叉路口时,被郭某驾驶制动装置不合格的中型自卸车途径该路段时撞倒,蒋某当场死亡,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因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蒋某生前生有三个小孩,最大的刚满5岁,最小的不到2岁,家中还有一位年近七旬的父亲。
    案件的处理结果:
    2007年8月20日,蒋某的丈夫、父亲还有其三个小孩,以蒋某从2006年2月20日起就在赣州工作、生活,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为由,将肇事司机、车主等告上法庭,要求车主及司机等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7817.75元,审理中,蒋某的亲属也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了蒋某的暂住证明等证据。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蒋某的亲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蒋某在城镇务工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于2007年12月6日按农村标准作出一审判决:一、由保险公司向蒋某亲属承担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赔偿款50000元;二、由肇事司机郭某赔偿给蒋某亲属经济损失68400.76元;三、车主刘某对郭某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蒋某的亲属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调解,郭某、刘某向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款由原来的68400.76元增加至115000元。
    本案引发的思考及建议
    首先,从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该复函明确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伤亡,如果要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赔偿,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以上内容由陈宝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宝发律师咨询。
陈宝发律师
陈宝发律师
帮助过 59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赣州市章江北大道111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宝发
  • 执业律所: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607*********03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西-赣州
  • 地  址:
    赣州市章江北大道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