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晴律师

陈晴

律师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

外商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陈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8
人浏览
 

外商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落实,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和国际贸易量不断增大,随之而来的是外商投资及投资后的经营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不仅作为一般企业本身在法律风险方面与其它类型的企业无异,由于其外商投资特性,使其在法律风险的产生和应对方面不乏负面因素。以下,笔者以亲身办理过的两个案件对外商投资和国际货物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防范做一简略的展示。

案例一:

    秘鲁某公司与河南安阳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通过海运方式由中国向秘鲁出口一批灯泡。双方合同履行之后,买方秘鲁的公司却由于货物的严重质量问题受到了第三方顾客的索赔。当买方试图向该照明电器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时却发现无论如何都联系不上这个公司的负责人了。由于路途遥远且对中国的各方面环境都较为陌生,秘鲁公司的负责人martens先生只好找到了本所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接受martens先生的委托之后,笔者对该照明电器公司的情况进行了一次法律调查。笔者首先在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损益表、公司章程及修正案、变更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股东简况表等书面资料。随后,笔者又前往该公司的办公地址并联系了公司股东,在联系无果的情况下,笔者以欺诈为由向安阳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报警,但警方以该纠纷为经济纠纷不涉及欺诈为由不予受理。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的办公场所唯一简易房屋,办公室只有一间,办公场所已经空无一人、荒废已久,门口的保安甚至称未见过这个公司的人员在这里办公。而公司的两个股东也声称对该纠纷的发生并不知情,随后该二人便不再接听电话,而笔者赴他们的住所也未找到这两位股东。

根据调查结果,笔者得出结论:该公司的规模很小,承担责任的能力不强,而现办公地址已经荒废,公司是某尚有财产也无法确定并且公司可能还有其他的债务,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对该纠纷采取逃避态度。因此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案,若证据确凿,应当会胜诉,但是拿到胜诉判决后,被告可能会因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挽回实际损失。最终martens先生代表的秘鲁公司放弃了通过诉讼解决此次纠纷,但在之后与中国方面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更加注意此方面风险的防范。

从这则案例中不难看出,外商在与我国境内企业进行商业合作往来过程中存在着信息流通闭塞,对市场缺乏调查,因此在进行交易履行合同过程中便容易出现类似于本案中被对方欺诈的风险。由此可见,外商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或其他经济活动时应对中国市场环境,特别是对合作对象的经营资质和状况做充分的调查,以免遭到欺诈或发生其他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在这个调查过程中,可以通过自己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是委托中国律师以及其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来进行,已达到较好的效果。

案例二

一位加拿大外商出资与一位中国好友一起在西安注册成立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传媒公司),后又经一位中间人介绍投资一个由国内某著名基金会授权的地铁内广告发布的项目。出于对中间人和基金会名誉的信任,该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北京公司为西安公司发布公益广告发布时间为200811日至20081231日,合同总价款为9450000元。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北京公司应向西安公司提交基金会给予其的公益广告项目的授权书;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之内西安公司应向北京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却发生了。首先是北京传媒公司未向西安传媒公司提交授权书,于是西安公司行使了同时履行抗辩,只支付了一部分合同款项并等待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这期间,西安传媒公司仅在2008422日收到了北京传媒公司发出的广告上刊报告,因此对那之后的广告发布情况一无所知。

于是,西安公司只得将北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但是,北京公司却因西安公司合同款未支付到位为由进行抗辩,并在拿不出足够证据证明其发布情况的情形下坚持称自己已履行一年的合同,要求西安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合同款。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改变管辖等诉讼程序,经过数年至今仍未得出结果。

笔者在二审阶段接受西安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公司的上诉程序。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笔者首先着手调查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即案中所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北京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已经正常履行合同,而根据笔者的调查,2008711日至917日,北京地铁内的非奥运广告均被强制下刊,以宣传奥运,由此可见,北京传媒公司根本不可能在此时段内正常履行合同。在笔者的多次申请下,二审法院对本次项目的授权方国内某著名基金会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也印证了笔者的判断:奥运会之后,该项目的广告没有继续在北京地铁发布。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案情事实还有许多需要调查的地方。本案中,西安公司与北京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广告价款远远高于普通公益广告的价格,并且要求西安传媒公司在短时间内一次交付全部合同款,本身就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并有着欺诈的嫌疑。由此可见,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国内经营时应当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不可仅因为对某个中间人的信任而麻痹大意,而应该通过专业的调查进行风险的防范。

    综合以上两个案例来看,国际货物贸易和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欺诈和合同难以履行是主要的风险之一,这一风险是外商对中国的市场环境缺乏足够了解、对公司远距离监管缺乏力度等原因导致的。因此,外商投资经营活动中,法律风险的防范也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对于风险的防范而言,事先防范是基础,过程控制是关键。这要求经营者对项目真实性和市场情况要有充分的调查和掌握。为达到这一效果,经营者也可以通过聘请法律专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的全部或者某一领域的业务进行审查,指出存在的法律问题,预测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排除风险的方案。

以上内容由陈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晴律师咨询。
陈晴律师
陈晴律师
帮助过 1019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西安科技路旺座国际城B座10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晴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01*********12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 地  址:
    西安科技路旺座国际城B座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