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专业律师的提醒:医患纠纷中“尸检”的重要性
医患纠纷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尤其当患者死亡,院方一时无法确定死因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而患者家属又拒绝或不配合做尸检时,更增添了处理该类纠纷的难度。
针对此种情况,早在2002年9月1日就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有明确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医患双方在遇到上述情况时,都要重视尸检这一程序。一般情况下,院方应主动就尸检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患者家属如不配合做尸检时所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如实地告知患方家属。但笔者以往处理的许多案例表明:患者家属出于各种考虑,或怀疑尸检的客观性,或因为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尸检的态度往往表现为不配合,或干脆拒绝,最后因为死因不明,造成无法认定责任和处理纠纷的尴尬结局。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在缺乏尸检报告这一客观依据的前提下,患者家属一味指责是院方的责任以及院方百般解释以开脱干系的说辞都是片面而缺乏说服力的。既便最后闹上法庭,仍然不能回避对死因的探求,因为在调解或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患方在最后寻求司法救济时,不管是诉前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还是启动诉讼程序后通过司法途径而进行的司法鉴定(也可按诉讼程序由法院委托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达到正确认定事实,分清责任的目的,都离不开尸检报告,否则,只能根据<条例>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定由拖延尸检的一方来承担责任了。
因此,作为患者家属及其代理人,在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千万不要因为沉浸在亲人去世的悲痛中,而疏忽了尸检这一寻找和固定有关证据的重要步骤,而要敢于冲破“死有全尸”的迂腐封建习俗,大胆地拿起尸检这一现代文明的法律锐器,来为死者讨还公道。要知道:只有在明确死因以后,才有可能分清事故的责任,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死者真正瞑目,体现出患者家属对死者的最大尊重!
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
刘晓武 医疗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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