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湖南省律协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株洲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拥有医学、法学双学位,在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及医疗损害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苏格拉底是西方古希腊雅典城内最富学识与影响力的学者,他不仅进行理论研究,更注重四处直言不讳的宣扬传播自己的思想,成为当时地中海地区市民社会中的精神领袖。苏格拉底对于当时的雅典民主颇有微词,不时撰文予以冷嘲热讽,致使保守的人们无从理解他超前的思想,并误以为其思想精髓就是反民主政体的,这就引火烧身给其晚年带来人生的大不幸,在西方文明史上,开创了思想有罪的不公正审判之先河,与几百年后祭司长老对耶稣非正义审判一样,都让人类思想史跌至人性的至暗时刻。公元前399年,就在苏格拉底70岁高龄那年,他被古希腊雅典城500人组成的法庭陪审团判处了死刑!这位与孔子同时代并被其弟子称为雅典最为优秀的人,最后自愿饮鸩而亡。苏格拉底真的有罪吗?难道当时他就无避免一死的机会和可能吗?当然不是的。德尔菲神庙的神谕上说到苏格拉底是古希腊最有智慧的人。可为什么这位智者却又饱受俗世的偏见和最不公正的人生际遇呢?更令人痛惜的是陪审团仅仅以存在61票的微弱差距而最终判处苏格拉底有罪。实际上,当时无论是雅典城还是法庭,真正想致苏格拉底于死地的人并不多,──因为谁也不想背负上一个“杀贤”的罪名。更何况在500人陪审团中,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是苏格拉底的学生、朋友、支持者或舆论同情者。但苏格拉底认为,既然三位公诉人按照雅典的法律启动了诉讼程序,审判就得进行,于是,拒绝其他人对其救赎的好意,只进行自我辩护,并将法庭当成最后一次发表自己独特思想见解的殿堂。他满怀对雅典复兴的责任感,尖锐地指出雅典民主的先天不足。在激动之际,他甚至还呼吁审判他的法庭应当宣布其是雅典城的“英雄”,这种藐视法庭的行为彻底激怒了陪审团,最终被判处死刑。行刑前,他的一个朋友克里多到监狱会见了他,已经买通狱卒,安排让其越狱,甚至为他选择好了逃亡路线。可是,却遭到苏格拉底的严辞拒绝。这位在法庭上因为放肆而激怒陪审团的死刑犯在内心上竟然认为:法庭的审判必须得到尊重,哪怕这种判决不公正!克里多想进一步说服他:“拒绝拯救自己生命的行为有违美德,行为人应该为此感到羞耻,甚至这本身就是一种罪恶”,但克里多的这种“激将法”仍没有让苏格拉底屈服;克里多又说:“不公正的判决本身就不值得服从”,苏格拉底则反驳道:“越狱是毁坏国家和法律的行为,如果法庭的判决可以被人随意废弃,那么国家的秩序还能存在吗?国家养育了我,凡是能赋予其他公民的权利也都有我的一份,甚至在公民成年以后,允许公民带上财产自由离开雅典(【作者注】实为后世移民之滥觞:自离开母国起,公民便解除了从前与母国签订的“契约”与身份属性)。我70年来都没有离开雅典,说明我与国家已经签订了契约,表示我愿意服从国家的法律,做一个守法的公民。难道现在因为国家法律要判处我死刑,我就可以拒绝服从和随意颠覆法律吗?越狱是毁灭法律的行为,是撕毁契约的背信弃义之举,是最为下贱的勾当。如果我含冤而死,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只是由于恶人的蓄意(【作者注】再公正的法律也无从替司法滥权者的恶意“背书”)。如果我选择了逃亡,那就是‘以错还错’、‘以恶报恶’,那么受到损害的不仅有法律,还有我自己我的朋友和我的国家,这样我将死不瞑目”。于是他断然决然地选择了死亡,微笑着坦然地喝下了那杯让文明蒙尘的毒汁……在上帝视角中,尽管后世认为古代雅典城邦的法律也只不过是一种专横的暴力工具,但先哲苏格拉底却坚持认为:人们应当慎重地对待“恶法”;不能将私人的标准强加于与之签订过“契约”的社会与法之上,否则,社会极易因泯灭理性和失去秩序而陷于循环不堪的混乱与暴力之中。苏格拉底没能用智慧拯救自己的生命,相反,却甘愿以自己的生命去悍卫法律的神圣尊严。凤凰涅槃后,其超前的理念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闪现出钻石般耀眼的光芒!
一、《合同法》下的非金钱债务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该规定既未直接规定非金钱债务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未赋予违约方在上述特殊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并未赋予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只是赋予了违约方在极端条件下(不能履行或不适于履行)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既然违约方在上述条件下,依法可以拒绝履行合同,虽然仍然不能得出违约方一定条件下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实际上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解读出一定的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就是某种程度上可以摆脱合同的约束,影响较大的南京“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就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有所突破,支持了违约方新宇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但总的来说,合同法并未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当事人,如果是合同双方,则该条可以解释为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基于契约严守以及诚实守信的原则,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这里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仅限于守约方而不包括违约方。二、《九民纪要》下非金钱债务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权《九民纪要》第48条首次规定了违约方的解除权,但条件非常苛刻,“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似乎有违商业伦理道德,九民纪要之所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因为守约方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交易不是零和游戏,而是互赢的关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要照顾对方的合理期待,任何一方都必须尊重另一方的利益。通常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如果违约方能够找到替代的履行方式,能够保障守约方履行利益的实现,而且对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则能够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但在此情形下,守约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认定守约方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高院民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法院出版社P318)三、《民法典》下的非金钱债务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通过对比学习,不难发现《民法典》第580条与《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区别,民法典增加了第二款,而且在第二款中是当事人而不只是相对人或另一方有权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不仅守约方有权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违约方也有权,并将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与主张解除合同进行了分离,比如当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许是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过于刺眼,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并没有直接象九民纪要那样表述为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是合同当事人有权终止合同权利义务,规定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实质是一样的。另外,可以理解,民法典下的违约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的约束条件要远远弱于九民纪要所规定的条件,使违约方有更多的在合同僵局下解除合同机会,同时,为了防止违约方滥用权利造成合同的不稳定,对于违约方解除合同,民法典规定了必须是司法解除,而不是当事人的通知解除,从而又有效地限制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比较《民法典》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权一是只有在极端条件下才能行使,这就是合同的履行得不偿失,通过合同解除使违约当事人摆脱合同僵局,二是只有非金钱债务才能适用,三是违约方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如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解除不能适用“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程序,因此“违约解除”(终止合同权)可称为“司法解除”。2021年◆学习进行时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的四个基本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刑法修正案八)■区别:“打”与“扫”一字之差,反映出当前形势的变化。■两者是“点”与“面”、“局部”与“全局”、“维护社会稳定”与“巩固基层政权”的重大区别。二、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三、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虽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程度,但对主流的政治秩序与社会环境仍构成极大的破坏力,实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提高政治站位一、“村霸”与宗族势力;二、从单纯追求经济利益逐渐向捞取政治资本或在基层政权组织中寻找或扶持代理人过渡;三、严查“保护伞”。四、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故不能养虎为患,让其坐大成势,必须出重拳,“打早打小”,稳、准、狠,以防微杜渐。■《指导意见》和四个配套文件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号【2018】1号)二、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施行的四个配套法律规范性文件:1、《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4、《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辩证思维实事求是一、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组织;二、依法依规,强调程序意识与证据意识;三、总的原则:实事求是敢于辩护、善于维权。(打击范围)不扩大、不缩小;(认定标准)不拔高、不降低;(防止运动化)不凑数、忌指标。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铁案标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和社会的检验。■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基本流程第一、案件受理:先由拟承办律师填写《收案登记表》、《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法律事务报告登记表》一式两份,经涉黑涉恶案件业务指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与当事人签订正式的《刑事辩护委托书》或《委托代理合同书》;第二、报告备案:受案后,参照《律师办理重大影响法律事务报告登记表》的要求,拟承办律师首先提出法律意见,附上律所业务指导小组形成的集体讨论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填表报株洲市司法局、株洲市律师协会;跨区域异地办案时,还需向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第三、集体讨论:充分依靠组织的力量,随时启动律所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减少承办律师个人可能面对的执业风险。承办律师介入案件后,在诉讼阶段,如遇有一时难于准确把握的政策界限或疑难法务问题时;又或拟对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需由承办律师提出法律分析意见、经律所业务指导小组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第四、案件归档:委托辩护或代理事项完成后,承办律师应当在一个月内负责整理好案件卷宗材料,凡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都应予留痕存档备查;案件装订成册并经业务小组负责人核验合格后方可存档;“涉黑涉恶”案件档案应按最长档案保管年限编号实施专柜管理;无法定事由,且未经律所主任审批,任何人任何时候均不能擅自调阅或借阅此类档案。二〇一九年四月结束语1、扫黑除恶,维护社会稳定;扫黑除恶,巩固基层政权。2、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无乱强基。
还贷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反仅可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
是否确有疾病,要以司法鉴定为准。一般认为是具体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如确有疾病,为了维护你、家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是可以通过一定法律程序进行强制医疗的,具体视你的实际情况而定。
分人身、财产两却分。人身自残自杀生病,该损害不好向对方主张;车辆借钱又买掉,如你母亲出了钱或承担了还钱债务,可向对方主张分摊同居期间的对外债务。
听医嘱。该出院时可以出院,出院后也可康复的,到时报工伤可以赔付。
报警处理,不能够放纵罪犯,更加不能不去阻止犯罪,让罪犯逍遥法外!
作为合同附件的“图纸变更极大”,说明合同内容发布生了重大变动,你可以要求重新签订合同或者以补充协议形式尽量维护原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如对方不予配合,你可以在一年内可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