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杭州律师 > 罗卫清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哪些情况会导致遗嘱无效?

非原创(找法网) 发布时间:2017-01-11 浏览量:0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当出现以下情况之时,遗嘱就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后来具有了完全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这种情形由于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当是无效的。
3、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根本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当然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遗嘱被篡改的部分无效,其它未篡改部分仍属有效。
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也应认定为无效。
立遗嘱可以有效避免亲属因为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但立遗嘱本身就是一项法律行为,其内容是否有效依赖于是否合法,而是否合法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把关,为避免出现遗嘱无效的情形,建议在立遗嘱时找专业家事律师协助,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罗卫清律师

罗卫清律师

服务地区: 浙江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136-6662-879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