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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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例一

来源:刘学永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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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判决书

                          (2010)房刑初字第44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40岁(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事故肇事罪,于2010年7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学永,北京市中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10)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张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以及辩护人刘学永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7月17日12时许,驾驶“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E28160,内乘李志酬等人)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周张路蔡家口村时,因超车驶入道路左侧,适有高某某驾驶“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冀JM7914),后乘TSAY YUDIY(蔡茵娜)由东向西驶来,中型普通客车左前部与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高某某、蔡茵娜死亡,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志酬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符合颅骨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北京华大方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蔡茵娜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未按规定超车发生交通事故,是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高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悬挂其他车牌号码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是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蔡茵娜没有过错行为。确定李某某为主要责任,高某某次要责任,蔡茵娜无责任。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证人邵琦、赵莆金、李志酬、王海燕、未小占证言,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酒精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持B2类驾驶证驾驶中型客车未按规定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对此事故的发生非全部责任,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刘学永律师简介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司法局成立的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律师团公益律师。

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擅长处理知识产权、股权、交通事故、离婚、继承、房产、合同等民商事疑难案件及刑事辩护。

联系电话;1352011241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庄路口东(中央电视台新址东500米)中国第一商城A座32E或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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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学永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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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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