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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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动争议中律师费的承担

来源:刘学永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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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劳动法实施已有十一个年头,但该法的落实情况却十分的不尽人意。现实生活中,大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发生。但劳动者能够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的,却少之又少。这并不是说劳动法在实体上对劳动者权益的规定是失败的。劳动法的实施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该法在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机制上的重大瑕疵。这里仅讨论一下,再劳动争议纠纷中如能用好的机制解决好律师费用的承担,将对劳动者敢于维权、积极维权及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起到重大的推进作用。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不敢维权,使用人单位更加大胆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的繁杂、相关规定得专业性;劳动者相关法律知识缺乏;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间过长等因素,直接导致了劳动者维权比不维权的损失更大,趋利避害的本性,使劳动者选择了沉默。

在劳动争议中有劳动法律、法规错综复杂,十分专业化与劳动者法律知识匮乏的矛盾;有劳动争议标的额小与律师费相对高的矛盾;有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时间过长与劳动者时间有限的矛盾。这些都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依法维权。虽然我国近几年来国家采取了诸多法律援助的措施,但大量的劳动争议与有限的援助经费、有限的人力、物力之间的矛盾,使劳动援助作用的发挥收到很大的局限性。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律师的介入,是个行之有效的办法。这里的关键不是靠政府的制度强制律师免费提供援助,而是尊重律师业也是个市场经济,律师除尽应尽的法律援助义务之外,通过法律的规定如何通过市场客观的规律的引入,使律师积极主动自愿地介入劳动争议才是解决这些矛盾的有效办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中,如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强制性规定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者因此而支付的律师费用。这样通过市场的手段,使大量律师积极主动地介入到劳动争议里面来。在这里,必须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劳动者的律师费,那必须是经审理后认定用人单位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经审理认定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行为,未侵犯劳动者合法的权益的,就不能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以避免劳动者恶意诉讼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再者,在支付的数额上,可以由各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律师行业通常的收费标准确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上限,这样,既可以使律师愿意介入到劳动争议中来,又可以防止劳动者高费用聘请律师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使之达到公平。关于相关理论,在民法里有翔实的论述。这里不做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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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学永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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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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