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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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高涨卖房人违约,买房人获赔32.5万

来源:宋晓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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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价高涨卖房人违约,买房人获赔32.5万

1.案情简介

2009年4月7日,张某(卖房人)与常(买房人)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常某购买张某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的房屋,房款共计93.5万元,常某向张某支付定金18.6万元,双方最迟于2009年9月30日前办理交房手续,被反诉人腾空房屋并结清全部费用;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共同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若双方有一方违约,则双方中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双方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资金;双方不承认也不认可口头约定或承诺。

合同签订后,买房人常某向张某支付金为18.6元,但卖房人常某未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2009年8月4日,张某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常某解除合同。

2009年8月21日,张某以买房人常某拒不办理过户手续,拒付房款,使卖房人的合同目的无法达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常某承担20%的定金责任和20%的违约责任,再支付卖房人15.4万元。

常某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向常某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并向常某支付违约金935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称中,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于2009年12月份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张某赔偿常某各项损失合计325000元。之后,双方都撤诉。

2.宋晓锋律师评析:

本案中,本律师是买房人常某的代理人,通过分析资料和调查发现,双方对定金的支付时间、逾期交房和办理过户的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没有明确约定,常某准备全款支付,若卖房人张某能按约定交房、办理过户,剩余房款可一次性支付给张某,并不存在不交房款的情况。

据了解,至2009年11月份,涉案房屋能卖到160万,也就是说在几个月期间房价上涨近70万,房价高涨是出卖人违约的根本原因。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常某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张某主张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没有任何依据,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3.宋晓锋律师建议:

在房价飞涨时期,买房人可以多交定金,加大卖房人违约成本;要对房屋买卖过程中关键节点和主要事项明确约定,如支付定金、房款的数额及支付时间;交房、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条件及不按时交房、办理产权过户的违约责任;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买房人应严格按约定支付房款。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若交易的违约成本远远低于守约成本时,交易主体很可能会选择违约,因此在进行交易之前要严格对有关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增加违约成本,促进交易的正常进行,若一方选择违约,守约方也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得到赔偿。

 

宋晓锋,男,河北定州人,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现系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MEN财贸中心B座8层

联系方式:on148@126.com,咨询电话:1312169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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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晓锋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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