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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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例分析

来源:宋晓锋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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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10日,甲公司业务经理李某(因犯挪用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已被处刑)从甲公司处骗领支票号为8803#、8804#,开户行为某银行支行,票面金额为560000元、276638元的支票两张,收款单位为乙公司。2006年11月22日,乙公司将上述两张支票的款项划归己有。据查,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李某与乙公司也无利益往来。

二、本案的焦点是乙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及其是否承担返还责任。

1.不当得利的含义: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有损失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不当得利由于没有合法的根据,这种既成的事实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这种因不当得利而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因不当得利事实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一方称为债权人,因不当得利事实而获取财产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该利益。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害;3?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3.不当得利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偿还原物的价额为补充,如原物有孳息的,应一并返还。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三、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法(办)发[1988]6号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11号)十二、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四、综上: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乙公司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甲公司款项,且造成甲公司损失。根据《民法通则》92条之规定,乙公司所得属于不当得利,乙公司应将取得的价款及相应利息返还给原告。

特建议甲公司尽快与乙公司积极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应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日常也应加强财务、合同的管理,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使公司运行正规化、法制化,减少、杜绝因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及手段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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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宋晓锋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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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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