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作证据有条件
来源:郎晓男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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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作证据有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录音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被《民事诉讼法》确定为七种诉讼证据形式之一。
但是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确保该录音证据符合两项条件:其一,该录音证据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其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形式的录音资料,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这种录音证据便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法院在依据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笔者要提醒诸位的是,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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