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士学位。首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从业资格。曾先后工作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生活阅历。从业数年来,先后办理数百余起民事、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案件。担任十余家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长年法律顾问,现为云南理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秉承卫法维权、以法济民的宗旨,以睿智、卓越的思维办案;以诚信、坦荡的心态做人。诸位咨询的朋友,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我为自己不能及时回复大家的提问深表歉意,我会耐心、热情的帮您排优解难。
擅长: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法学学士学位。首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从业资格。曾先后工作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生活阅历。从业数年来,先后办理数百余起民事、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案件。担任十余家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长年法律顾问,现为云南理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秉承卫法维权、以法济民的宗旨,以睿智、卓越的思维办案;以诚信、坦荡的心态做人。诸位咨询的朋友,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我为自己不能及时回复大家的提问深表歉意,我会耐心、热情的帮您排优解难。
二00九年十月,为昆明市最大一起涉黑案件(涉案41名被告)“蒋家田涉黑案”主要犯罪成员辩护。此案一审判决四名主犯死刑;两名主犯死刑缓期执行;另有几名涉案主犯被判无期徒刑。我所代理的被告人某某某做为本起涉黑案主犯一审判决仅五年有期徒刑。当拿到判决书后我第一时间会见了某某某,征求其是否提起上诉的意见,某某某当即表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对照其他同案被告已经非常满意了,不再提起上诉请求,并对我的辩护及取得的结果表示由衷的感谢。下面是该案的一审辩护词。为尊重当事人,隐去其姓名,以某某某代替。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及强迫交易罪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前几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卷中材料、结合整个庭审过程,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晰,现辩护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某某某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及强迫交易罪两项罪名分别发表无罪辩护;有罪,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斟酌采纳: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其无罪辩护的理由是:首先,被告人某某某不符合《刑法》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主观要件上必须是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知自己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只有具备了主观上的故意才构成犯罪。而本案被告人某某某不具有主观犯罪故意。其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是共同犯罪,而构成共同犯罪则必须要有意识联络为前提,否则便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某如果想参加黑社会组织,则必须要与本案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取得共识,达成合意。而实际上,被告人某某某与本案黑社会组织罪主犯蒋家田只不过有一面之缘,与其他涉黑成员也没有过沟通和联络,甚至在调查阶段,辩护人向蒋家田及其他几名涉黑案件首要被告人询问某某某的情况时,蒋家田及其他几名涉黑案件首要被告人根本就不知其为何人。最后,众所周知,任何犯罪组织,均有其组织者,领导者,有约定俗成的纪律,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相应的等级层次之分。本案中公诉机关将被告人某某某列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骨干成员,既为骨干就应当在该组织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并参与组织中的多起犯罪事实。上有领导、组织者指挥其行动,下有被其领导,指挥者服从其安排。而被告人某某某完全不具备这一特性,在本起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所有被告人中没有任何一人是被告人某某某的上线领导人,指挥者;也没有供被告人某某某领导和指挥的成员。被告人某某某与某荼室的关系是合作关系,被告人某某某将有消费意向的人员带至荼室,荼室则分取一定比例的利润给被告人某某某,不存在受其领导的特性。至于带人到荼室消费的几个小姑娘(被告人某某某工作室的成员)没有一位是本起涉黑案件的被告人,实际上,她们也受被告人某某某领导、指挥的人员。从几位小姑娘的证词中证实,她们完全是出于自愿到聊天室的,来去自由,不受拘束。不受被告人某某某领导、指挥。也就是说,被告人某某某被冠以本起涉黑案骨干成员,在本起涉黑性质组织犯罪的41位被告人中,既没有领导、指挥其犯罪的涉案人,也无被其领导、指挥的犯罪成员,这与涉黑性质组织犯罪骨干成员名不符实;更何况,被告人某某某仅仅参与了一项强迫交易犯罪,而且还属于强迫交易犯罪的从犯。这也不符合涉黑性质案件的常理。通常情况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客观行为一般是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施多起杀人、绑架、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行为,在一定区域、一定范围造成较为广泛影响,受害人数众多,民愤极大等。涉黑性质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则往往涉及参与多起犯罪行为。被告人某某某仅涉嫌参与一起强迫交易犯罪就指控其构成本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的骨干成员太过牵强,并且没有客观事实和充分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完全是游离在本起涉黑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之外的人员,充其量只是为获取一点经济利益而触犯了刑律。道听途说并非自己实际参与,与黑社会成员有过一面之缘也不能做为其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有罪证据。因此,指控被告人某某某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缺乏主观要件,且客观证据不足,不能定罪。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某构成强迫交易罪无异议。但认为其具备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被告人某某某在本起犯罪中系从犯。本罪实施犯罪的主要地点为某茶室,该荼室由他人出资组建,他人进行管理,被告人某某某对其经营性质,交易规则一概不知,其将具有消费意向的人员带至荼室后,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均由他人完成,在《刑法》理论中,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属于帮助犯的范畴,而帮助犯在刑法中明确为从犯;其次,在分取犯罪所得方面,被告人某某某所获得的赃款明显比其他几名被告人要低,此点亦是实务中区分主从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属于本起强迫交易罪中的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某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备酌定的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本着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原则,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某某某的犯罪行为审查,核实,确认其不成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仅针对其成立的强迫交易一罪量刑,给予从轻处理。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辩护律师郎晓男二OO九年十月
成功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2008年7月,我受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当事人张某亲友的委托,做为其侦察、检察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辩护律师。该起贩毒案件,涉案毒品为***,涉嫌贩卖总数量为1830克,同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收缴毒资28.8万元。涉案人员四人,属于团伙犯罪。其中三人被正式批捕、一人因特殊原因取候审保。由于此案涉嫌贩毒数量巨大,且属于团伙犯罪,被列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接案后感觉压力大、难度也大。侦察阶段会见了两次,当时,我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张某情绪低落,认罪态度一般。会见时,我有针对性的向当事人解释涉嫌罪名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如何认定本罪给予详细解释。并将承办此案件的公安侦察人员要求我能够向当事人详细阐明本案的特殊性――即本案为公安特勤人员引诱犯罪,与其他毒品犯罪案件在量刑上具有区别性。让当事人放下思想包裹,打消顾虑,实事求是积极配合侦察人员顺利侦破此案,争取在量刑上从轻、减轻处罚。经过几次会见,我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自第一次会见后,当事人在后期的几次审讯时对自己所犯罪行如实供述,为其在认罪态度上争取到了酌定减轻刑事处罚的契机。最后,经过仔细阅卷,全面掌握案件详细过程,我在庭审中为当事人张某做了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从其犯罪起意、动机;到受诱惑被人利用成为其犯罪工具,及其在本次团伙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最终造成危害性程度等方面充分展开论述。最终,博得了极佳的庭审效果,并且全部辩护意见均被合议庭采纳。最终为被告人张某赢得了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的极其轻微的刑事处罚。下面将我的辩护意见及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的一审判决书发布如下,各位读者细品端倪:(《辩护意见》所涉人员均已隐去真实姓名,版权所有,诸位读者请勿摘抄;刑事判决书编号真实,可通过登录昆明中级人民法院网查实)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云南云电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做辩护人。庭前,我几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材料,结合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罪名成立,但是被告人张某某系属于从犯,并且犯罪未遂,同时具有主动向侦查机关坦白犯罪事实,其主观恶性小,最重要的是――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在量刑上应当给予被告人张某某尽可能较轻的刑罚。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采纳:第一、被告张某某具有从犯、犯罪未遂等法定的减轻、从轻量刑的情节首先,纵观全案,可以说整个犯罪过程都是“在逃人员――马某”一手操控的:从毒品的价格、数量到交货时间、地点,安排人员提货交易等等都是由“马某”在幕后电话操控。而被告人张某某仅仅是为了能在事成后得到5000元的好处费才答应帮忙的。根据2008年12月1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协助的地位,属于从犯,因此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某某在予以量刑时能够依照《刑法》第27条关于从犯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给予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其次,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毋庸置疑,对这种“警察设圈套”导致犯罪的被告人应该与其他同类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加以区分。根据2008年12月1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三被告人所共同实施的犯罪未遂属于刑法理论中所论述的不能犯的未遂,而不能犯未遂不仅不会产生犯罪后果,也不会造成任何实际危害。本案中,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完全是在公安机关侦察人员的监控下进行,“假卖成交”其预备贩毒的行为不可能实施终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点第(三)项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的规定,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时依照《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被告人张建英具有偶犯、初犯,主动坦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等酌定的减轻、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之前并没有接触过毒品,也没有实施过任何犯罪行为,系遵纪守法公民,而此次又是在公安侦察机关特情人员引诱下的犯罪。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中毒品并没有流向社会,或者说根本就也不可能流向社会,所以也就没有对社会造成很严重的影响和危害。被告张某某系偶犯、初犯,从主观上,主观恶性较小,不存在危害社会和他人的意图;从客观上,此次行为,完全是因为生活所迫,仅仅为5000元钱的利益挺而走险,触犯法律。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后,积极配合侦查,主动坦白交代整个犯罪经过,具实悔过,认罪态度非常好,不具有主观恶性,也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请合议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的本起犯罪系公安机关侦察人员特情引诱下的犯罪,因其为从犯,触犯的又属于结果不能犯的贩毒罪的未遂,属于法定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张某某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时,依法定、酌定情形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谢谢审判长、审判员!郎晓男云南云电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后,此案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昆刑三初字第190号,以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张某某系从犯;属犯罪未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金额的计算方法一、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一)直接财产损失(二)间接财产损失1、停运损失。2、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二、具体赔偿项目(一)医疗费(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医疗费=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二)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三)护理费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天数(四)交通费(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五)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七)营养费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八)鉴定费(伤残鉴定费)(九)残疾赔偿金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1)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十)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十二)丧葬费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十三)死亡赔偿金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纯收入标准。(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
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分工伤赔偿、医疗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等。除刑事附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没有规定精神抚慰金以外,其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均可以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5、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7、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9、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1、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项目:1、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用人单位继续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7、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0、工亡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医疗事故赔偿项目:1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好。你可以直接与你父亲单位联系,由单位来申报工伤。如果单位不予申报,你可以在一年之内向你父亲所在单位的劳动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伤残等级要由鉴定机构做出工伤鉴定来确认。
你好,究竟是做为了解案情的涉案人员协助办案还是做为犯罪嫌疑人依法羁押需交待清楚。要陈述清楚才能便于律师帮助解答。
你好,遗体不宜存留,你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遗体进行尸检后火化。
你好,只要能够证明是在该私企上班,与该私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比如你朋友的工资存折,工牌等等。
你好! 如果此案件已经过公安机关介入处理,经鉴定构成重伤的,对方将要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你方还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如果鉴定构成轻伤,则对方要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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