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晓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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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权属勘查工作方法

来源:郎晓男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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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权属勘查工作方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云发[2006]19号),规范林地权属勘查方法,保证林地权属勘查和确权发证工作做到“图、表、卡相一致,人、地、证相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和《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等林业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法。
一、勘查范围
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林地所有权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属林地权属勘查范围。
二、勘查内容
1、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林业用地界线和面积;
2、中央和地方公益林界线和面积;
3、林地内各宗地的界线和面积及相关因子。
三、勘查用图和资料
1、1:1万、1:2.5万、1:5万等比例尺的地形图;
2、近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本图;
3、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小班因子一览表。
四、有关图和资料的收集
1、近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相图、资源调查报告;
2、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图、区划说明书及小班因子一览表;
3、天然林保护工程县级实施方案规划图、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
4、国家重点公益林县级实施方案地块校核图;
5、县(市、区)民政局提供的县(市、区)、乡(镇)、村行政区划界线勘界图。
五、面积控制及精度要求
1、面积控制
按照“层层控制,分级量算,按比例平差”的原则,对县(市、区)、乡(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的林业用地面积采取层层逐级控制的方法,进行林地权属勘界面积控制。即:由县(市、区)控制各乡(镇)的面积,乡(镇)控制各村民委员会(办事处)的面积,村民委员会(办事处)控制各村民小组的面积,在村民小组面积内量算宗地面积并平差。
2、面积量算要求
(1)村民委员会(办事处)与村民小组之间的面积控制:各村民小组面积之和与村民委员会(办事处)面积较差不大于1/50,方可平差得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办事处)内的面积。
(2)村民小组(公里网或小班)与宗地之间的面积控制:各宗地面积之和与村民小组(公里网或小班)(面积较差不大于1/50,方可平差得各宗地在村民小组(公里网或小班)内的面积。
3、勘界误差
(1)以明显地物界作界线的,勘界误差图上距离应小于0.3 mm。
(2)以非明显地物界作界线的,勘界误差图上距离应小于0.5mm。
4、面积求算误差
每宗地求积两次,读数在100 mm2以下的,两次读数允许误差3.5%;大于100 mm2,允许误差4 mm2。
六、宗地区划的条件
林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称为宗地,在区划时,按以下条件分别区划为不同的宗地;
1、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不同;
2、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不同;
3、林地使用权类型不同(自留山、责任山、其它方式承包林地、其它方式流转林地、集体经营林地、均山、均股、均利形式等);
4、林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同;
5、区划林种不同。
七、勘查的步骤
1、根据近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本图或林相图,组织相关权利人到现场踏界指认,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界线,并确定属于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所有的林业用地面积;
2、根据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图,转绘中央和地方公益林界线,按各级公益林界线和面积分别进行确定;
3、组织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相关权利人和相邻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有关权利人进行宗地外业勘查,确定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线,并调查宗地相关因子;
4、转图及绘图;
5、求算面积;
6、统计汇总、检查核对、公示确认。
八、外业勘查
林权外业勘查包括宗地界线和宗地因子两部分。
1、宗地界线勘查
由工作组(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乡(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组织申请人、相关权利人(包括林地所有权人、原林地使用权人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实地核实。现场勘查时,先要核实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林地的四至界线。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单位的,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单位的代表要一起参加核实,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其他单位之间不重不漏。核定好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地界线后,再根据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图落实中央、地方公益林的界线,在此基础上对宗地界线进行现场勘查。宗地界线(四至)勘查无异议的,可采用地形图勾绘宗地界线和实测的方法求算宗地面积,参加现场勘查人员必须在《林地权属勘查登记卡》“参与人签名”栏签名或盖章。
外业调查时,以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结合地形、林班、小班,逐片逐山勘查每一宗地,并在外业图上给每一宗地编宗地外业号(即本村民小组的作业流水编号),做到不漏编或重编。
2、宗地面积勘查办法
(1)勾绘法
①宗地以能在地形图(影像图)上勾绘出来为准,有明显地形、地物,一般在地形图上不小于4 mm2。
②勾绘时,对部分地形、地物不明显的地段,可采用GPS辅助定点确定界线位置。
③对于宗地面积较小,地形地物不明显,地形 图上难于勾绘,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可采取联户勾图的办法勾绘宗地界线,确定宗地范围。
(2)实测法
宗地面积在图上小于4 mm2的,应进行实测。可用罗盘仪或GPS实测,也可根据宗地形状和几何原理,把宗地分解为一个或若干个几何图形,如三角形、矩形、梯形等,用皮尺或测绳进行丈量。现场丈量的在“林地权属勘查登记卡”现场丈量栏填写丈量的长度,单位为米,记载到0.1米,并在“宗地形状草图”框内绘制示意图,注明丈量的边长长度。
3、宗地因子调查及填写
按照《林地权属勘查登记卡》(附件一)调查及填写有关内容:
(1)宗地外业号:指外业调查序号。
(2)林班号、小班号:指宗地所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本图或林相图的林班号、小班号。
(3)宗地特征坐标:填写宗地特征点采集的坐标。
(4)图幅号:指用于外业工作的地形图的图幅号。
(5)比例尺:指外业工作所使用的地形图的比例尺。
(6)自留山:“三定”时划给农户使用的自留山,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
(7)责任山:“三定”时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农户只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定。
(8)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发包,由个人、联户和经济组织承包的林地。
(9)其它方式流转林地:由承包者向第三方转让的林地。
(10)集体统一经营林地:“三定”时未划分,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管护经营的林地。
(11)均山:指本次林改中集体经营林地按本组人口平均分配为基础,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林地。
(12)“分股”“分利”形式:将集体林地林木折股(按利)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均持有,改进集体统一经营模式,明确经营主体,财务独立,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
(13)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填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14)林地使用权权利人:填其使用者的姓名。
(15)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填其所有者的姓名。
(16)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填其使用者的姓名。
(17)原证照号:指“三定”及林改前所发的有关山林证的证照号。
(18)宗地内业号:指内业时按照“从北向南,从西向东”顺序编排的序号。
(19)小地名:地形图上标有地名的应以地形图上的为准,地形图上没有标注地名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
(20)林种:按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五大林种填写;
(21)主要树种:按各树种面积(或蓄积)比例大小依次填写,一般填1—3个树种;
(22)株数:成片的森林,株数一栏可以不填写。对于零星林木要填写株数;
(23)造林时间:人工林填实际造林日期,天然林填龄组;
(24)起源:填人工林、天然林、飞播林;
(25)面积:以本次林改量算面积为准。
九、面积求算
1、在面积求算时,首先将村民小组内的各宗地界线清绘在一套地形图上,检查村民小组内宗地之间是否有重叠或遗漏,以重漏的要及时纠正错误。在确认无误后,才可进行面积求算。
2、宗地面积可采取计算机、透明方格纸或几何公式进行求积,宗地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1位,宗地面积不足0.1亩的,保留小数点后2位,宗地面积小于0.01亩的,保留小数点后3位,面积控制及平差按“面积控制及精度要求”进行。
十、转图及附图
1、转图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外业勘查勾绘的宗地图界线和联户宗地勾绘图界线及时转绘到村民小组底图上,做到“不重不漏”,按照“从北向南,从西向东”顺序编排,标注宗地内业号,宗地内业号采用“1、2、3……”自然数编号,做到宗地外业号与宗地内业号相对应,防止差错,特别对联户宗地勾绘的要核对示意图,不要缺漏,在其示意图上的,编号采用“2—1、2—2、2—3……”来表示联户勾绘的各宗地内业号。
2、附图
附图主要用于《林权证》和《林权证登记申请表》中的附图栏。在制作附图时,用14×17cm或A4纸规格的图幅,附图注明:林权登记申请表编号、使用地形图图幅号、比例尺、宗地内业编号、宗地中心坐标等内容(见林权证附图<样本>)。
1、对用地形图勾绘的宗地,用工作手图制作附图,标明宗地编号和权利人姓名。要求:按原比例尺,宗地界线完整、标注宗地内业编号和小班号。
2、对实测的宗地,采取联户勾绘的方法,把相邻的两个或多个宗地外业时绘在一起作位置图,并按各宗地的形状、位置按比例绘制各宗地的示意图,在示意图上注明各宗地内业号(例2—1、2—2、2—3……)、申请权利人及四至相邻权利人的姓名、明显地物点名称和正北方向,由示意图和位置图构成林权证的附图。位置图要求:按原比例尺,宗地界线完整、标注宗地内业编号和小班号。
3、制作好附图一式二份,一份附在《林权证》上,一份附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
4、《林权证》所涉及的粘贴图应按有关管理要求,作非密化处理。
十一、公示确认
现场勘查完毕,经检查无异议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把各权利人的各宗地按《林地权属勘查(按经营形式)登记表》(附件二)造册公示,一式五份。一份在林地所有权所在地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核,并给予说明;公示期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余四份《林地权属勘查(按经营形式)登记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县(市、区)、乡(镇)、村民委员会(办事处)、村民小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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