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济舟律师

任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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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被告委托律师应诉赔偿少

来源:任济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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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熊某驾驶机动车在杨高南路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在途经一个公交车站时,从机动车缝隙中传出一辆自行车,因熊某躲让不及,熊某的机动车撞上被害人,将被害人撞到在地,熊某将被害人及时送医院治疗,受害人和熊某都报警,交警认定熊某全责。

被害人在治疗期间,熊某出于人道主义垫付5000元医疗费。被害人治疗终结后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鉴定后,双方在交警支队调解不成,被害人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94681.52元。

办案经过:熊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就委托任律师进行民事调解,在治疗过程中,因不能进行伤残鉴定,所以只能等待伤残鉴定后调解。被害人鉴定结论出来,双方在交警支队进行调解,因熊某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同意被害人按照上海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所以调解不成。

被害人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94681.52元。熊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委托任律师代理诉讼。

任律师看到原告诉状及相关证据,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据熊某陈述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杨高南路机动车道内,原告属于违规行驶,原告应该承担次要责任,但交警认定熊某全责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原告以满60周岁,但原告诉讼按照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违反法律规定。

 在庭审辩论过程中,任律师提出申请调查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熊某陈述事发地点有监控摄像头),以便证明熊某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原告已满60周岁,不应该按照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19年计算残疾赔偿金。

保险公司提出,原告不是上海常住人口,不应该按照上海城镇标准赔偿。

法院开庭后开具调查令,任律师去浦东交警支队调查监控录像,但交警说没有事发现场监控录像。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54792.2元(支持了任律师辩论意见)医疗费等合计81392.2元。

因熊某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所以,法院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熊某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熊某赔偿4608.02元。诉讼费由熊某1083.5元由熊某承担。

经过任律师的争取,熊某的赔偿额在法定范围内降至最低。

律师提示:1、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保留好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以便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和诉讼时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简易程序不能复核,普通程序应该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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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任济舟
  • 执业律所: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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