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济舟律师

任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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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

无罪辩护

来源:任济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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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胡某开了一家通信专营店,胡某系某通信运营商的代理商,双方签订有合作协议,胡某代理权限包括代理电话卡销售、宽带业务、电话销售等业务。2013年该通信运营商推出宽带优惠活动,宽带优惠活动价格低于每月150元的正常宽带价格,但这个宽带优惠活动并不是公开的,胡某得知这个消息后,在运营商宽带优惠价格基础上加上合理利润对外销售价格是2年2500元至2800元,销售后向通信运营商申请加入该运营商的宽带优惠活动,该运营商批准胡某的申请,胡某获得了第一桶金。事后胡某觉得此业务利润丰厚,继续以之前的价格销售宽带,胡某收取宽带费后申请加入该运营商宽带优惠活动,但运营商没有获得批准,这种情况下就造成胡某收取用户宽带费低于该运营商每月150元正常市场价格,胡某每月都需要为客户垫付差额部分,这造成胡某很大亏损。胡某维持一段时间造成资金链断裂,后来胡某没有为部分客户垫付差额宽带费,客户投诉到通信运营商那里,该通信运营商与胡某召开了一个会议,会后达成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是对胡某收取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用户免停机免催缴。会后胡某关掉手机逃匿。

通信运营商以胡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胡某抓捕归案。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本案是合同诈骗还是普通经济纠纷。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宽带优惠活动的行为,骗取他人给付的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笔者是胡某的辩护人,笔者认为本案应该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支付了数月宽带费,被告人也供述自己贴钱为客户缴纳宽带费,如果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为什么要垫付数月不等的宽带费甚至贴钱给客户,被告人可以直接拿钱逃匿,一分钱都不垫付。 

如果非要说被告人有占有目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合法占有目的。被告人是一个商人,商人的天职就是寻找商机并获取利润,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合法占有用户宽带费与通信公司优惠宽带价格之间差额的目的,而这就是被告要占有的利润,作为商人和代理人占有这部分利润的目的是合理合法的,不应该认定为非法占有。

第二,被告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被告人仅仅是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宽带合同,本案所谓的被害人不符合被害人条件。被害人要有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被侵害,本案的被害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未被侵害,案卷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被侵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通信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会议纪要和电子表格),通信公司对于这些所谓的被害人进行免催款免停机,所以说,这些所谓的被害人不存在损失,被告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犯罪需要符合4个条件,分别是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体均缺乏,所以,胡某不构成犯罪。

本案应属于胡某与通信公司的代理权纠纷。被告人与通信公司的关系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在通信公司未授权被告人开展宽带优惠活动条件下,被告人私自开展宽带优惠活动属于民法上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作为431名被害人他们不清楚被告人的代理地位及代理权限,被害人看到被告人具有通信公司的招牌,被害人认为自己所签订的合同就是与通信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如果被告人不履行合同,那么被代理人电信公司就应该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至于通信公司履行义务后的损失,应该向超越代理权限的被告人主张。被害人应该享受的宽带服务由被代理人通信公司继续履行。案件的实际结果也是这样,被代理人通信公司对所有被害人免催款免停机。这也说明被代理人对被告人超越代理权行为的认可。所以,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而是代理合同纠纷。

很遗憾的是,笔者的上述意见法院未采纳。是否无罪由大家评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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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任济舟
  • 执业律所: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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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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