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济舟律师

任济舟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

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判定赔偿比例

来源:任济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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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3年4月2日上海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右转经过非机动车道时与一辆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上2人受伤。事后交警勘察现场,交警告知货车司机李某要承担主要责任。

办案经历:

货车司机找到任律师,委托任律师维权。笔者先听取了李某讲述案件经过,据货车司机陈述,案发时,货车准备转入右侧工厂,转弯过程中需要经过非机动车道,货车在右转前已经观察右侧非机动车道,没有发现有非机动车和行人,在货车几乎右转完毕时,李某听到碰撞声音,李某采取制动下车发现货车右后侧轮胎有一辆轻便摩托车与货车右后侧发生碰撞,地上躺着2个人,非机动车道地面上有一段摩擦痕迹。李某怀疑是轻便摩托车摔倒在地后滑行与自己的货车发生碰撞。李某没有直接碰撞轻便摩托车,也没有碾压轻便摩托车或者人体组织。交警委托进行碰撞形态司法鉴定和受害人王某是否被碾压司法鉴定,第一次鉴定意见是货车与轻便摩托车发生直接碰撞,王某被货车碾压。任律师代李某向交警提出重新鉴定,开始交警百般阻挠,以重新鉴定费用高、重新鉴定没有意义、鉴定意见不重要等理由说司法鉴定没有问题,在任律师的坚持下,交警受理了笔者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但交警重新鉴定依然委托原来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可想而知还是同第一次司法鉴定意见一样。交警依据鉴定结论等,作出了货车承担主要责任,轻便摩托车承担次要责任。

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向上海市交警总队申请书面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因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上海市交警总队终止复核程序。

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任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任律师再次向法院提出对交通事故发生形态和货车是否碾压受害人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受理并委托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任律师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积极沟通,将事发时货车与轻便摩托车碰撞的形态告诉鉴定人员,争取鉴定人员的支持。

经过一段时间,重新鉴定意见出来,第一个意见是支持了任律师的观点,轻便摩托车是倒地后与地面摩擦滑行撞击货车右后轮,这个鉴定意见是对被告有利的,第二个意见是货车碾压其中一位受害人可以成立,这个可以说对被告不是很有利。

正式开庭过程中,任律师提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发生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就可以证明,货车与轻便摩托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所以,不应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原告有2处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第一,轻便摩托车不能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原告当时就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第二,根据法律规定,轻便摩托车不能载人,但是事发时轻便摩托车就是有2位乘客,就是因为轻便摩托车载人属于超载,超载又导致制动距离延长,所以,原告的违法行为多于被告,原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维持交警认定的主次责任,就是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没有改变,但法院采纳了任律师的观点,就是原告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认定一位原告对自己的医疗费承担35%的责任,另一位原告对自己的医疗费承担45%的责任。

律师解读:

虽然法院没有改变交警认定的主次责任,但是法院依法改变了司法实践中赔偿比例,司法实践中主次责任一般是主要责任赔偿70%,次要责任承担30%,本案中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和律师辩论意见依法改变了一般的赔偿比例,这在司法实践中很是少见。

律师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保留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本起交通事故,如果被告充分保留当时现场的证据,可能判决结果会更加有利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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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漕溪北路398号3005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任济舟
  • 执业律所: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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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漕溪北路398号30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