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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相撞造成非机动车损失,由谁赔偿

来源:任济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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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实2001年1月,下雪,案外人柳某驾驶案外人夏某所有的半挂拖车,行驶中发现横过公路的骑车人王某,立即采取向左打方向并刹车的避让措施。因雪天路滑和车速过快,柳某驾驶的车辆越过公路中心线与对面行驶而来的周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致周某受伤,二汽车不同程度损坏;车尾向右侧滑时,又将骑车人王某连人带车撞倒,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当地交通巡警大队认定汽车驾驶员柳某雪天路滑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发现险情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发生事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王某在横过公路时对车辆观察避让不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汽车驾驶员周某正常驾驶,对事故不负责任。

   事发后,周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赔偿,另一机动车车主夏某赔偿周某2.8万元。

    2001年5月8日,周某以自己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却损失惨重,骑车人王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其遗产继承人应按王某承担的责任给予赔偿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继承人(被告)在其继承死者王某遗产范围内给周某(原告)赔偿总损失34570.30的20%计6914.06元。

   一审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周某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本案有2个损害后果。第一个损害后果是案外人柳某的车辆因避让措施不当造成骑车人王某死亡。这一后果由柳某承担主要责任,死亡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第二个损害后果是柳某驾车紧急避险造成周某车辆损坏及人身伤害。第二个后果是由柳某采取紧急避险不当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该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这起紧急避险事故中,险情虽然是由违规横过马路的死者王某引起,但在宽阔的路面上,死者的违规行为,不会迫使柳某只能采取二车相撞的办法去避险。导致二车相撞的根本原因,是柳某超速驾驶和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道路交通处理机关认定周某正常驾驶,对事故不负责任,那么紧急避险事故的责任,自然应当由柳某全部承担,与死者王某无关。周某起诉请求死者王某的继承人承担20%的事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王某死亡时不满14周岁,本人尚需父母抚养,没有任何个人财产可供其承担民事责任,也未留下任何遗产可供其父母继承。

所以,二审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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