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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警检“指鹿为马”底气何来?

来源:窦荣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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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窦荣刚

    覃永沛律师博客消息,在今天(2011年10月27日)上午的庭审中,北海案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惊世骇俗的“物证”——一件据称是死者黄焕海生前所穿的衣服。公诉人说,这件衣服是2009年11月14日凌晨,死者黄焕海被本案被告人合伙打死后,被被告人抛进水产码头的海水中的,公安机关为了把本案办成“铁案”,多方搜集证据,于2011年8月24日在离水产码头岸堤五、六米远处的海水中,打捞到了这件衣服。为证明这件衣服就是死者黄焕海生前所穿的衣物,公诉机关还找来了五、六名证人,指认这件衣服就是黄焕海被打死那天身上所穿的。但是,该据称已在水产码头的海水中浸泡了快两年的衣服,上面的金属标记依然闪闪发光!

      北海案侦、检机关公然、悍然制造、向法庭提交假证的所作所为,不由得令我们想起秦末的权臣赵高,以及他所缔造的“指鹿为马”的历史典故。为了使所有读者都能充分理解本文的意旨,在这里我们不妨多加一点篇幅,来重温一下这段极富戏剧性的历史:

 

                                   指鹿为马的典故

 

    那是秦二世3年(公元207年)8月乙亥这一天,赵高命人把一头鹿牵入宫中,献给二世。他说:“我把这匹好马献给陛下。”二世一看,分明是一头鹿,哪是什么马,便大笑道:“丞相弄错了!怎么把鹿当成马呢!。”赵高仍坚持说是马。二世不信,就问左右的人。左右的人都面面相觑,不知赵高打的什么主意,有的不敢作声,也有几个锯实说是鹿,但更多的人都奉承赵高,谎说是马。二世闻言,大吃一惊,以为自己精神惑乱,竟分辨不出鹿和马,于是就召来太卜,让他为自己占一卦。太卜已经赵高授意,便按照赵高的意思说:“陛下春秋季节祭祀天地尊奉宗庙鬼神时,未能严格恪守斋戒禁忌,所以神灵惑乱,以致今天鹿马不分。现在您必须依照至圣大德的做法,严格认真地去行斋戒之礼。”二世听信太卜鬼话,便躲进上林苑中性斋戒之礼去了。

   二世一走,赵高就把那些据实说鹿的人统统杀掉。从此宫中内外都畏惧赵高,没有一个敢表示异议的人。赵高篡秦,只在早晚之间了。

  

    据史料记载,出身宦官的赵高之所以敢于在秦二世皇帝和文武群臣面前指鹿为马,强力挑战皇帝和群臣的生活常识,乃是因为在此之前,他早已利用自己强大的谄媚、构陷功夫和秦二世的软弱、愚蠢、贪婪和荒淫,将国家权力大量集中在自己手中,同时又不断编造罗织叛逆等罪名铲除皇室成员及忠心于皇室的大臣,最终将秦二世彻底架空,成为操纵在自己手中的、不得不依附于自己的傀儡和玩偶。在这种条件下,赵高在秦二世面前玩指鹿为马的把戏,自然是不缺底气的。

    然而,黄焕海一案,作为北海律师案的“底案”,举国瞩目,北海警、检机关竟仍然敢于在共和国的法庭上玩同样的把戏,难道他们就不怕把戏演砸了受到法律追究吗?敢于把如此假的一份物证拿到法庭上来,并且为了掩人耳目而找来多人继续向法庭作伪证,他们何以如此有恃无恐,胆大妄为?

    原因在于: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对执掌刑事追诉权的警检机关的权力滥用采取了姑息、迁就和纵容的态度!

    我们且不说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主导下的公、检、法“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为他们相互之间掩盖彼此的错误提供了多少便利,也不谈这个“配合”远多于“监督”的体制会滋生多少侵蚀公正的潜规则,我们只需要去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与刑事司法行为有关的罪名和条文的设置上,就足以洞若观火地发现这种姑息、迁就和纵容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几乎丧失了一部现代刑法典应当具有的公正品格。刑法和刑诉法专门对辩护人伪证作出规定,因拒绝形式辩护,目前已有为数不少的律师被依据刑法306条及其他类似罪名不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同时,对于侦查人员、公诉人伪证,现行《刑法》却选择性失明,对实践中多如牛毛的侦查人员、公诉人伪造证据、指使、欺骗、威胁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不予入罪。比如本案中经由公诉人之手提交法庭的死者黄焕海的衣服,假如将来查明确系公安机关故意伪造的,其性质应当是十分恶劣的,但是,根据笔者对现行《刑法》各罪名的研究,无论是对本案故意伪造物证的侦查人员,还是对明知是伪证还要将其提交法庭的公诉人,依照《刑法》让他们受到刑事追究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刑法条文将他们的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同样是伪证行为,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对辩护人利剑高悬,对公安检察人员姑息放纵,法律的公正性何存?

     现行法律体系之所以对警检机关的违法办案行为采取此种态度,除了警检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拥有超强话语权这一因素外,给公安检察机关放权,在立法上尽量给他们减少制约,使得他们有充分的条件和能力去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自然是其中最重要的考量。但是,任何放权都应该是有必要限度的,无限的放权,超越公正范围的放权,必然造成权力拥有者的腐化骄横,姑息必然养奸。当公安、检察权失去了法律上应有的制约,必然成为双刃剑,在无情地砍向罪犯的同时,也必然伤及无辜,伤及体制自身。到了这个地步,失控的权力和体制的关系,就如同篡权的赵高与秦二世的关系。

    为了实现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功利目标,不惜牺牲刑法的公正性,牺牲人权保障功能,这样的刑事诉讼体制注定只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短期选项。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民众的权利意识快速觉醒,人权和秩序必将成为新的刑事诉讼体制中并存并重的价值目标。能否契合这个新的价值坐标,将成为衡量将来的刑诉法、刑法修订,以及刑事司法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基本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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