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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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上诉权如何行使?

来源:郑艳丽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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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我们接到这样一案例,虽看似简单,但最后却难倒了不少人,案情是这样的:
这是一个刑事案件,一审时当事人没请律师,后一审判决下来后,委托我们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因我们一审中不是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该条粗看起来是对被告人上诉权给予了保护,可仔细分析起来,就存在不少问题.
1、 享有上诉权的人只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法定代理人”;
2、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由经被告人同意才能行使上诉权,这里的“同意”从字面上理解应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理解,而在实践中只有书面同意才可以。
如我们这个案件,根据该条规定,只有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因被告是成年了,因此本案中只有被告人享有上诉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像我们这位当事人一样不懂法,不知道上诉权为何物,或想争取家里的意见,因此不知或不会行使上诉权,家里找律师咨询后经了解此案很可能错判,因此想请律师帮忙提起上诉,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律师必须经被告人同意才能提起上诉,而此时,因该律师并非一审的辩护人,因此法院不给我们判决书,此时没有法院的判决书,根本见不到被告人,此时,如何能让被告签下授权委托书?因此出现了,没有判决书会见不成被告,见不到被告就无法获得被告人的同意,也就无法提起上诉引起二审。
按照刑诉法解释第182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根据此条规定,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可实践中呢,法院一般在向被告人下达判决书后过了上诉期后才向被告人的近亲属送达判决书,这样做的原因是近亲属不享有单独的上诉权,如果被告人表示不上诉,过了上诉期,即使其近亲属想上诉的话,如不经被告人的同意也没办法。因此常常会发生上诉不成的局面。
最后,我们只有要求被告人的家属去向法院要一审的判决书,可法院又以判决书还未下发为由拒不给当事人家属(实践中法院常常以这一理由不予给当事人家属下达判决书),因此,面对这种法律与实践存在这么大的差别,律师该怎么办?
最后虽然我们又通过另一种渠道最终上诉成功,这次我们是幸运的,可一下次呢?
我们只有寄希望于中国法律制度尽快的完善与健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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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西大街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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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艳丽
  • 执业律所: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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