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长占律师

韩长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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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来源:韩长占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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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作交通责任认定书的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

1、提出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受理

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A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B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C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D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3
、答复

1)复核期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2)复核审查内容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A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B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C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终止复核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4)复核结论

A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B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4、重新认定

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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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长占
  • 执业律所: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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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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