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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夫妻另一方的房产?

来源:杨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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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对外借款,到期不还,被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债权人能否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夫妻另一方的房产?

首先要看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明确债务的性质,如果有一方不承认是共同债务的话,必须要经过法院审理,才能确认债务的性质,是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

如果债权人起诉的是夫妻二人,经过审理,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则可以夫妻二人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执行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如果只是起诉借款人一人的,并没有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而债权人申请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一般不会同意。需要债权人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进行审查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列为共同被申请执行人是没有问题的。

现实中,部分夫妻仅有一套住房,如果债务没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综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必须经过审判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才可以执行另一方的房产,但如果夫妻仅有一套住房,一般是不可以被执行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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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进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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