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览表
来源:申玉淑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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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览表 | ||
类别 | 内容 | 时间限制 |
检验鉴定 |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 应在勘验现场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部门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
检验鉴定时间 | 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 |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 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 | |
尸体处理 |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
无名尸体 | 3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 |
事故责任认定书 |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 | 10日内作出 |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 10日内作出 | |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 ||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 5日内作出 | |
事故调解 |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 10日 | |
9日 | 10日 | |
事故诉讼 | 0年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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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玉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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