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农〔2014〕31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临海市农办:
为规范示范性家庭农场管理,加快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现将《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农业局
2014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规范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管理,根据中发[2013]1号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所称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是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完成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计划,并经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资格评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通过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职业化。具有本市户籍、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的农户;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农场主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规模适度化。从事粮油、蔬菜、水果、畜禽、竹木、茶叶、中药材等主要产业,符合全市农业产业规划布局;以一业为主,具备适度的经营规模(具体标准见附件1),规模上限不超过自身经营管理和生产条件的承载力;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三)生产标准化。农场产地环境良好,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农田、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齐全,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安全生产事故;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
(四)管理规范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内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到位,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有财务管理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五)经营高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4、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5、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文件;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于每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2、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当年9月30日前报送台州市农业局。
3、台州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将在中国农业台州湾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台州市农业局发文命名“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保优汰劣。凡被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复查,年审工作由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报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照创建标准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年审材料上报台州市农业局。凡在年审时达不到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3、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原则上在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中推荐产生。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2.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1
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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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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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标准(亩/头/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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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植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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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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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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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地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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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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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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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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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地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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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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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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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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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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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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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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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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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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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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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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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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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殖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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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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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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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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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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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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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存栏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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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
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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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进行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等综合生产经营,但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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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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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产业的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等地的规模标准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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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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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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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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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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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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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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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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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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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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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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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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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面积/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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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以上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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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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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场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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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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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支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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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净利润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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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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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作社、其他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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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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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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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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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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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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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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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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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人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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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工工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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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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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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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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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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