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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犯获缓刑。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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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犯获缓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至2013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GG商贸有限公司股东、销售经理期间,负责代表该公司向医院销售眼力健人工晶体,被告人吴某某为提高该公司在北京市第一医院的人工晶体销量,先后多次给予该医院眼科副主任程某康某副主任医师王某回扣共计人民币819400元。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GG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张某某全盘负责,被告人吴某某离职前,将其给予程某康某王某回扣的标准告知该公司销售代表艾某,并将被告人艾某引荐给程某康某王某。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为提高GG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一医院的人工晶体销量,被告人艾某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同意后,先后多次给予程某康某王某回扣共计人民币1415900元。

2017228日,被告人吴某某向本院投案。2017414日,本院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艾某家中将其带回本院接受调查。2017418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本院投案。被告人吴某某艾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被告单位GG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数额达人民币2235300元,其中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某给予回扣819400元,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及直接责任人被告人艾某给予回扣1415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艾某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

律师观点

被告人吴某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在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吴某某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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