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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副主任收受贿赂挪用公款,律师辩护,法院从轻量刑。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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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副主任收受贿赂挪用公款,律师辩护,法院从轻量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北京市**区AA管理中心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45月至20127月,被告人吴某某担任北京市**区AA管理中心保险业务处副主任。

(一)2011930日至同年1010日,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负责管理、保存全区学生意外伤害险保费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人民币256万元的保险费用于购买***银行“GGGG”理财产品,共收益人民币1543.01元。

(二)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负责全区学生投保、理赔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北京DD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区开展商业保险业务谋取利益,伙同孙某(另案处理)收受北京DD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151299元,其中吴某某分得人民币321299元。

2013227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查获,侦查期间吴某某主动供述了其伙同孙某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律师观点】

被告人吴某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在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能在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并应与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同时,法院采纳了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被告人吴某某挪用公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四十三元零一分及受贿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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