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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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辩护词

来源:杨亚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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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

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杨XX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通过庭审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现仅就量刑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杨xx系初犯,在公安机关发现形迹可疑,上前进行盘问时,主动如实交代盗窃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认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杨XX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盘问时,主动如实的交代了盗窃钢筋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杨XX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杨xx所盗赃物均已返还,并未对受害单位造成财产损失。

本案被告人杨xx盗窃钢筋后只卖出350公斤,剩余207公斤还在受害单位,且卖出后并未拿到赃款。现赃物均已返还,并未对受害单位财产造成损失,辩护人认为法庭在量刑时应对该情节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被告人杨xx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鉴于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杨xx经过看守所关押,现在已经万分后悔,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辩护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出路。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杨亚莉

                               20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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