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胡某涉嫌抢劫案法律意见
胡**涉嫌抢劫案
法 律 意 见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胡**父亲胡国民的委托,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我担任胡**涉嫌抢劫案的律师/辩护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仔细听取其意见,及经过必要的调查了解,我们认为,其涉嫌抢劫犯罪难以成立,即便抢劫事实成立也实属于法定不诉或酌定不诉之情形。现从证据、事实与法律适用的角度,就其所涉嫌抢劫罪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侦查司法机关参酌。
一、现有证供不足以证明胡**有实施抢劫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胡**构成抢劫罪。
2009年8月4日晚12时许,胡**和几个朋友在一夜宵摊喝酒吃夜宵,吃完后即分手各自回住处了。在回住处的路上,见到前方有一同行的妇女,便跟上去并突然站到那妇女面前。该妇女见状吓了一跳,在突然后退时跌倒在地,同时大喊“救命”!见此情状,胡**自己话都还未来得及说,下意识地掉头即跑。结果跑进了芙蓉区政府旁边的世嘉小区,被保安抓住。不须讳言,胡**的如此举动确实有些异常,似乎确有劫色或劫财之嫌,尽管不是在夜黑风高的山道上,而是在芙蓉区政府旁边的公路边。胡**本人始终一致的解释表明,当时其有如此举动的原因只是想向对方借点钱,而并无抢劫财物及非礼女性的念头。因此,基本可以排除其有劫色之嫌疑。因而该案的焦点问题是胡**当时是否确有抢劫财物的主观故意。
根据当时胡**的情况及举动来看,我们认为胡**当时只是想向那女性借点钱而无抢那女性的解释是成立的。首先,胡**当时身上拮据没有钱,而在衡阳的女朋友要求其去接,加之刚吃夜宵喝了酒,于是出现了向陌生的路人“借(或讨要)”点钱的鲁莽举动。可见,胡**遇到这种尴尬的境况而做出如此举动也并非不可理解。其次,假如胡**真有抢劫那妇女的企图,那么通常应该是从后面偷偷靠上去再按倒那女性搜身或直接抢夺那女性所提包袋,说其站到那妇女跟前(无任何其他举动)就是去抢劫而非借钱或讨要钱,不符合常情、常理。再次,胡**当时也没有携带可用于抢劫之用的任何器械工具。因此,本案在胡**尚无其他任何举动及言语的情形下,即认定其有抢劫那妇女的主观故意,未免言之过早或过于武断。
二、即便认为胡**有抢劫的主观犯意,胡**充其量也只能构成抢劫中止犯或预备犯,属于法定不诉或酌定不起诉之情形。
退一步说,胡**关于借钱(或讨钱)的说法不能得到采信,也就是说如果认为胡**当时有抢劫那妇女财物的犯意,那么胡**充其量也只涉嫌构成抢劫预备犯。其一,胡**尚未着手实施任何抢劫的行为。抢劫是指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逼迫对方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而胡**当时只是站到那女性跟前,除此之外,尚无任何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举动。其二,胡**当时站到那妇女跟前时看到那妇女跌倒并呼喊救命,还未来得及说话即掉头跑了,表明胡**在着手实施行为之前即停止或中止了进一步的行动。也就是说,即便认为胡**有抢劫犯意的话,其行为也是停止或中止在着手抢劫行为之前的预备阶段。
综上所述,胡**之举动因缺乏抢劫之主观犯意,依法不能认定为抢劫;即便撇开其主观犯意不论,其举动充其量也只属于犯罪预备或(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因此,恳请司法机关慎重采纳以上法律意见,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分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革联
2009年9月1日
![马革联律师](http://d03.lawtimeimg.com/photo/20210120141419epdimnnnztdw512_220wh22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