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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罪刑法定原则

来源:卢伟豪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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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新的法制理念、新思想,在众人欢呼声中颁布实施。修订十多年来,她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为准确适用法律,适当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该部法律,最为耀眼的是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他代表着法制的进步,人权的彰显。即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原则是指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定罪量刑,既不能任然使用类推定罪量刑,也不能为了定罪量刑,而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认定为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最早源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的第39条的规定,该条款中阐述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被美国《权利宣言》所肯定。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把罪刑法定主义从高高在上的宪法中引入了刑法典。后该法律思想被大陆法系刑法典所效仿。罪刑法定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得到了国际法的承认。
然而,因一名名叫梁丽的女清洁工因捡到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饰品,将面临判重刑的案件,迫使我重温罪刑法定原则。
事发地点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2008年12月9日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3楼一起吃早餐,其间梁丽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在警察找到梁的时候,梁把所捡到的饰品悉数交给了公安机关。
在本案发生的全过程中,梁丽缺乏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盗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不法所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无论在发现箱子里装的是价值几百万黄金饰品前,还是后,梁丽始终带着平和的心态,别人抛弃的东西,我可以捡回来,别人来认领就还给别人。当警察敲门时,她把捡到所有东西都给了警察。
梁丽客观方面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梁丽发现旅客拉下的东西后,先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后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梁丽在清扫候机厅,清除垃圾是自己的职责所系,并且向同事明示如果是值钱的东西或失主来找,就归还给失主。
基于上述两点,可以确定梁丽因缺乏盗窃的主、客观方面,不构成盗窃罪。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得以广泛使用。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做好后者,才能很好体现打击犯罪的功能,但切忌良莠不分,均一棍子打死,扩大打击的对象。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认为,出于保护人民的目的,针对梁丽案件,重温罪刑法定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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