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在中国执行吗?如何办理?
来源:李新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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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前提是:1.该裁决是由《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机构作出,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中国境内的仲裁裁决。或者,该裁决是由《纽约公约》缔约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仲裁机构作出的,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国境内,申请人依据互惠原则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 2.仲裁败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3.仲裁胜诉方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相应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其财产在中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申请人需提供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仲裁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和前两项的译文。译文应该由一官方的或宣过誓的译员或一外交或领事代理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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