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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让保险公司先扛

来源:易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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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让保险公司先扛
  《道交法》实施后,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是谁的过错,机动车一方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多赔少,《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有这样的内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是一个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

  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先掏钱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为了让事故中的伤者或受害人及时得到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指的是,不考虑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只要肇事车辆给对方造成损失,就要由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不是由机动车一方先行赔偿,再由保险公司赔付投保的机动车一方。

  对于肇事车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调解应写书面申请事故双方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又不想闹到法院去,可以请求办案民警进行调解。

  《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赔偿请求、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凭证。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各方均同意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赔偿请求、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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