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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的认定方法及一般处理办法

来源:蔡妃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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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的认定方法及一般处理办法

 

 

   [提要]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根据201141日起施行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规定及实践经验,下面对吸毒成瘾认定方法及一般处理办法作出简要说明。

    [关键词]吸毒成瘾 吸毒成瘾严重 吸毒成瘾的处理办法

 

吸毒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认定方法

 

    一、认定吸毒成瘾的标准:

    一般来讲,在现场查获或发现的涉嫌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其吸毒成瘾:

    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的;

    2、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

    3、有戒断症状或有证据证明其有吸食、注射毒品史。

    有证据证明其有吸食、注射毒品史包括本人承认、曾经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过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等情形。

 

     二、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等)或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多次吸食毒品,亲属认为不强制隔离戒毒无法戒除毒瘾的;

   3、采取注射方式吸食毒品的;

   4、有证据证明吸毒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

   5、在吸毒同时伴有聚众淫乱、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出现幻视、幻听、妄想等精神症状或暴力侵向的。

 

对吸毒成瘾及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的处理

 

三、吸毒成瘾人员

1、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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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吸毒成瘾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需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因此,对于吸毒成瘾的人员,一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于吸毒成瘾的人员,如未达到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应在执行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完毕后,变更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为社区戒毒决定,转社区戒毒。

 

四、吸毒成瘾严重人员

1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2、对于上述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标准中的五种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3对于吸毒成瘾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需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的人员,应当一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即如未达到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应在执行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完毕后送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剩余的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五、特殊吸毒人群的处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

                                蔡妃咏   律师

                            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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