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斌涵律师

马斌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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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辩护词—宁波大沙泥街彩票店女雇员被劫杀一案

来源:马斌涵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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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庭辩护。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王*本人,使我对本案有了深入的了解,经过今天的庭审更加深了我对本案的理解,我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抢劫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无异议。我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认为被告人王*对被害人潘**的死亡结果不负责。

事前预谋抢劫时,王a和被告人王*根本没有打算想用刀伤人,更不可能想到结果致被害人潘**死亡,他们事前预谋带刀只是想吓唬下被害人潘**;抢劫当时,被告人王*只顾自己抢钱,然后抢了钱就跑,加上当时心里很慌张,没关注到王a和被害人潘**之间发生了什么;事后,被告人王*才知道王a用刀刺被害人潘**。故被害人潘**的死亡系王*个人行为所致,被告人王*对被害人潘**的死亡结果不负责。

其次,想请合议庭主意以下这些细节:1、抢劫的主意最先是由王a提出的;2、抢劫当时王a用的刀子是由王a出钱买的;3、案发当日是由王a叫被告人王*出来抢劫的;4、抢劫后,王a分到的钱比被告人王*多。这些细节说明王a在该起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比被告人王*大。

第三,我认为被告人王*具有下列从宽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王*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今天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认罪审”,根据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证据材料现实,被告人王*在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所制作的第一份笔录就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以后的笔录包括今天的庭审也都没有出现大的反复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王*认罪迅速且彻底,认罪态度较好。

(四)被告人王*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良好,容易改造。

综合以上各种情况,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请求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马斌涵

 

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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