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倩梅律师

吕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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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涉外纠纷,公司企业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来源:吕倩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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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吸引国际资本的两种主要企业形式,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具有不少相同和不同点。其相同点为:1、均属于中国国内企业;2、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3、二者的设立均需中国主管部门的批准;4、其设立均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但二者又有很大的区别,具体而言,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  组织形态不同。此为二者的最大区别所在: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用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但必须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  投资财产的归属不同。法人型的合资或合作企业,中外投资者均必须以自有的并且未设置任何担保物权的财产,各自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数量、合作条件投入法人企业中,并且一旦投入企业即属于法人企业所有的财产,而非法人合作企业允许中、外投资者投入的资产或者合作条件仍属于合作各方分别所有,或按照合作各方的约定共有或者部分共有,其财产所有权仍在投资方手上,而不转归企业所有,换言之,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设定有担保的财产作为合作条件。

4、  出资比例要求不同。合营企业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分享利润。合作企业为非股权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不比折算为货币形式计算比例,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往往不是合作各方出资的总和。即使是各方以比例形式投入,也可以对利益分配和亏损承担做出不以比例安排的约定。各方的出资实际上是一种合作条件,如市场流通管道、给予国际订购订单、介绍买卖机会。

5、  管理机构及方式不同。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其授权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参照双方认缴注册资本的比例委派董事名额。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6、  利润分享原则不同。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按投入各方所占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这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一方享有保底利润或者多分配约定或者行为。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7、  有无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不同。合营企业中合资各方应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中外方没有任何一方可以优先取回先前的投资金额。只有在合资企业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资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是不能回自己的资本的。而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则可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满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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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吕倩梅
  • 执业律所: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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