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来源:吕倩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5
人浏览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而有权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厉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以上内容由吕倩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吕倩梅律师咨询。
吕倩梅律师
帮助过 276人好评:1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22号(西湖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