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飞鹏律师

程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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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

故意杀人辩护

来源:程飞鹏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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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受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罗礼华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通过见被告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已经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礼华犯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但认为可以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罗礼华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叫其亲戚胡礼万拨打110报警,可见其具有自首的情节。被告人罗礼华投案后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彻底供述,使公安机关得以及时侦破本案。从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表现来看,其认罪态度基本端正的,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
二、被告人罗礼华的行为是有一定的防卫性质。由于被害人故意挑衅,先用菜刀将被告人砍伤(经鉴定属轻伤),在危及被告人人身安全时,被告人持刀与之厮杀的行为显然具有防卫性质。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严重后果,但这不是被告人所愿意看到的,完全出乎被告人的意料之外,从被告人的供述看,其主观上并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虽然从案件材料中没有被告人有否防卫的想法,但从事态的经过可以看出,被告人行为最初的主观目的并不是要将被害人整死,完全是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一种本能保护。至于后来事态发展,根据检察院查明被害人罗庆华是因为被告人罗礼华夺下他手中的菜刀将他砍死的事实,完全可以看出,当时是因为被告人右手被砍伤,手中的水果刀可能掉了时,为制止被害人的继续侵害才用被该人的刀将其砍伤致死。
对于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对受害人的还击行为为互相斗殴,辩护人认为定性不当。互相斗殴是指双方同时向对方发起攻击,双方均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虽然被告人罗礼华预先带水果刀在身上,但是在胡庆华先将被告人砍伤且还在继续对被告人实施砍杀时,才迫不得已使用,是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保护。如果仅以被告人事先准备好水果刀为由,推断其有互殴的主观动机难免牵强。因为法律并不规定防身不能事先准备工具。
三、被告人罗礼华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和受害人具有同胞兄弟这一特殊关系,虽然两人素有积怨,在被害人主动挑衅并发起进攻后,被告人被动与之厮杀,但在当时天比较黑情况下,被告人对被害人所伤具体部位和力度等是无法准确判断和控制的,被告人也没有置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发生确属突发性犯罪,这和那些蓄意致人死亡的严重刑事犯罪也是有很大区别的。
四、本案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根据法庭调查,且检察机关也查明2008年10月31日晚18时许,被告人罗礼华与其哥哥罗庆华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斗殴(现暂不对这一说法定性是否准确评价,待后述),综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发生打架斗殴是由于被害人故意挑衅,且是由被害人先用菜刀将被告人砍伤,被告人被迫迎战。可见,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被害人的主动挑衅,是不可能发生斗殴的,更不可能会发生惨剧。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人罗礼华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且其主观恶性不深,情节不是特别恶劣,属于偶发性的初犯,被告人主动归案,投案自首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当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由于被告人及受害人处事不冷静,发生惨案实属冲动,给双方家庭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更使他们的母亲遭受极大的痛苦,也导致其老无所依。因此,恳请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告人罗礼华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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