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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不到位问题的处理

来源:王钠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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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有时会遇到合资一方或几方因种种原因不能在各方合资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不能在相关批准机关批准的投资到位时间内向合资企业注资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时,不但有损于按时投资的其他方(守约方)的利益,并且威胁到整个合资企业的生存问题。那么,作为按时投资的守约方应如何处理这种问题呢?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首先要看在各方签订的合资合同中,是否有出现投资不能按时到位的情况时的处理约定。如果有,则首先按照双方约定来处理。当然,这些约定也是不能违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如果各方的合资合同中没有此类约定,则守约方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包括采用特别清算程序来结束该合资企业的经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第七条有这样的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视为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应该讲,上述规定对出现合营某方不能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时的处理作出了非常清楚的规定,包括守约方的催缴、违约方的弃权与退出、合营公司的清算与重组、以及相关索赔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合营企业,则该合营企业即进入特别清算程序,结束该企业的经营。在此我们要特别提醒各方注意的是,特别清算程序的合法执行,不要出现进入特别清算程序,甚至在特别清算程序结束后被其他方,特别是原违约方对特别清算程序提出质疑,从而引发更复杂的纠纷。就我们所知,曾经有特别清算程序由于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已批准的特别清算程序被宣布无效的例子。在该案中,中方因合作的外方未能在约定的出资时间内进行投资,并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决定终止双方的合资合同,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但此时该中国公司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该合资企业董事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而是通过该中方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申请特别清算。而该审批机关也批准进行特别清算。但当该合资企业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外方却提出该 清算违法,要求停止清算程序。并就此事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批准机关的关于实施特别清算的批复。最终经法院审理,因该中国企业主管部门无权申请特别清算。合资企业的批准机关在申请人不合格的情况下,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程序违法,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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