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耕律师

李华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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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新余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四、 呼吁公安机关审慎处理民事案件刑事化问题

来源:李华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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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呼吁公安机关审慎处理民事案件刑事化问题

“我的股权被人霸占了,他们还恶人先告状,要公安机关来抓我。”来自ⅹⅹ的周某某,近日,失魂落魄来到新余ⅹⅹ商会,把他的遭遇向我们作了陈述。他说:20098月,我、袁ⅹⅹ、吴ⅹⅹ、李ⅹⅹ、胡ⅹⅹ、在ⅹⅹ工业园区投资开办了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PE管。公司注册资金为1680万元,其中我出资3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17.85%。由于我掌握生产PE管的技术,被任命为法人代表兼公司总经理。公司投产后,经营惨淡。201011月,我与其他股东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公司三年,三年承包费980万元,并需交纳保证金300万元。没想到公司刚有起色,其他股东纠集社会青年在201222日下午将我劫持到公司,拿着事先拟制好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要我在上面签字,在不签就打死我的威逼下,我只得签字。就这样我的股份被无偿地转让给了袁ⅹ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袁ⅹⅹ不用付一分钱给我),承包经营合同被无故中止,法人代表兼公司总经理职务被非法解除。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在看管人员睡觉之际才得以逃脱,并及时打110报了警,27日我又到派出所再次报警。在等待公安为我主持公道之际,不意,袁ⅹⅹ等人利用当地人的背景和关系,到ⅹⅹ经侦大队报案,污我经济诈骗,经侦大队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我现在反倒成了逃犯。希望商会能为我作主。

听了周ⅹⅹ的陈述后,我们作了些调查,了解到:周ⅹⅹ承包时交纳了保证金300万元,承包后公司慢慢走了正规,打开了销售渠道、建立了销售网络,雇用员工 50人,按约交了承包费。为了经营的需要,承包期间周ⅹⅹ先后向艾ⅹⅹ、龚ⅹⅹ等人借了大概400万元,所借款项大都投入了生产经营。所书借款协议书为借款人周ⅹⅹ个人,担保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归还借款,艾ⅹⅹ、龚ⅹⅹ等人诉至法院,后调解结案。作为担保人公司股东,可能担心对承包期间周ⅹⅹ所欠借款要承担股东责任。于是有了22日事件。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

对此,我们特意向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李华耕律师作了咨询。李律师认为:民营企业向民间借贷是一个普遍现象,周ⅹⅹ所借款项是向特定的对象所借,借款的数额也不多,从区法院所作的调解书来看,实际认可该借贷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借款协议书上,借款人是周ⅹⅹ个人,担保人是某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担保人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公司的担保是无效的,承包期间所有借款应由周ⅹⅹ个人承担还款义务。即使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其他股东也用不着太担心,周ⅹⅹ股份有300万元,已交保证金300万元,还有其他个人财产,应该说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周ⅹⅹ与其他股东的纠纷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的方式解决。通过举报的方式,利用公权力的干预,把民事纠纷转变为刑事案件,来达到自己的民事目的,是不可取的,最终也不一定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为由立案,非常牵强,甚至有点非驴非马。

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在企业中是弱势群体,需要政府的呵护,作为一个外来投资者,更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格外关照,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更多的外商在本地大展宏图。对于周ⅹⅹ反映的情况,我们也不能听一面之辞。但望公安机关能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审慎处理,避免民事案件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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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华耕
  • 执业律所: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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