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受到一般的工伤伤害的待遇(即没有发没有发生死亡或形成残疾)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辅助工具费用、停工留薪、护理费等费用的核销待遇。这一待遇的内容是:
1、就医待遇
第一,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二,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第三,治疗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四,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单位还应当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和住宿费
职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4、工资福利
治疗或因职业病暂停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因职业病停工留薪的期间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 12个月,最长可以延长至24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用工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6、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产和生活所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
除享受一般的工伤待遇(医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住宿费、工资和福利、辅助器具、住院护理费)外,分为不同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津贴和待遇 。
1、工伤职工经过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1)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基本养老金保险。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安排适当工作或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级至十级的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3)、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4)、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待遇、伤残辅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护理等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三、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为因工死亡人员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人员为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10%。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有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待遇。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其中,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享受60个月,其中供养一人的52个月;供养二人的56个月;供养三人及以上的60个月,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享受48个月。
4、特别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前述三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待遇。
四、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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