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医疗过错的竞合-共同赔偿
来源:杨生顺律师
发布时间:2008-08-06
人浏览
|
2004年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发生了,其中一人受伤,伤后被救护车接到某县人民医院,此后四个小时患者死亡。
短暂的四个小时的时间,患者家属目睹了医生的全部医疗行为。其中,表现为医生态度差,在患者疼痛难忍时却迟迟不作为,采取相应医疗措施;在发觉患者肚子不断肿大,且血尿引出后,考虑肾脏破裂可能,随即前往CT室做CT,然CT室外等候40余分钟,直到患者奄奄一息,CT仍未做成,患者不治身亡。
事发后,经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交通肇事是患者受伤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尚有医院行为的存在,不排除医院存有过错,并导致了患者最终的不治身亡。故律师将肇事者和医院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县法院,但是县法院没有受理。律师没有办法,分别起诉肇事者和医院,主张肇事者承担70%赔偿责任,而医院承担30%责任。肇事者的责任很明显,非常快就结案。但是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存在极大的争议,庭审非常激烈。但是院方在庭审辩论结束之前仍没有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患方代理人本律师认为,应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判决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依法也应当如此,但是因县法院与县医院之间仅仅一墙之隔,关系非常好,没有直接采信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而最终要求律师配合由法院依据职权委托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律师坚信医院存有过错及过错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同意鉴定,经过鉴定结果真如律师所料,医疗的抢救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据此,人民法院在质证后主持双方调解,而人民医院也一改过去的强硬态度,同意赔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院方全额赔偿患方的诉讼主张。
该案圆满结案,患方的权益全部得到了维护。
|
|
|
以上内容由杨生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生顺律师咨询。